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考點知識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4)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特點
(1)概念: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2)特點:這種企業屬於契約式經營,特別注意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並不折算成股份。中外合作者按何種比例進行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是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的。
另外這種企業既可以是法人型企業,也可以是非法人型企業。
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資。合作期滿後,合作企業的全部資產一般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合作企業的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
(二)合作企業與合營企業特點的比較:
不同點:
(1)合營方式不同。合營企業屬股權式合營而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的合營。
(2)組織形式不同。合營企業必須為中國法人,即有限責任公司。而合作企業除法人型企業外,也有合夥型企業。
(3)投資回收方式不同。合營企業只有在依法終止時,外國合營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而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營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4)經營管理機構不同。
(5)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三)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條件和法律程式
(1)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有兩類:其一,產品出口型企業;其二,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瞭解合作企業的申請、審批、登記以及變更和終止即可。
(四)中外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1)組織形式: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實踐中,也可以申請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
(2)經營管理:三種形式。其一,董事會制;其二,聯合管理制;其三,委託管理制。
(五)瞭解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
(六)重點掌握外商先行收回投資的規定
(1)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按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
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經財政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准,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
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准機關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
(2)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法定條件:
中外合作經營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對於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准;
申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外國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並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報審查批准機關審批;
外國合作者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後,才能先行回收投資。
(七)瞭解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終止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