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所屬的經濟形態
在我國,將家族企業稱之為民營企業或私營企業,則比較準確地揭示了該企業型別的本質內容,因為這個概念清楚地說明了企業經營者的身份是公民。由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能夠實現分離,我國市場經濟領域必然會出現國有私營、私有私營等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多種組合現象。
理論界把家族制這種民營形式的企業完全等同於私有制經濟的企業,或把私營經濟(如農村實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完全等同於私有制經濟都是不符合我國經濟體制實際的。原因在於,我國生產力總體水平低且多層次性的基本國情不僅決定了我國必須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而且還決定了公有制有多種實現形式。
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核心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這樣就出現了公民承包、租賃公有資產實行獨家經營的情況,其中大多數表現為家族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只要承包者、租賃者切保公有資產保值增值,至於經營者怎樣經營,將自己家族中的什麼成員安置到企業的什麼崗位上,所有者無權干涉。
可見,家族企業依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否分離可分為兩類:一是“兩權”分離的家族企業;二是“兩權”合一的家族企業。與西方國家的家族企業相比這是我國家族企業的特點,即:各種所有制經濟中有家族企業,反之亦然。因此家族企業這種經濟形態,就是經營者動員了本家族成員的力量從根本上組織了該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