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職業培訓學校教師勞動合同書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年 月 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SIYB創業培訓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四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 元/月。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甲方另行補助乙方。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八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九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十七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 ,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 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超過半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6個月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償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二十三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