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的精神優秀散文
自然法的歷史源遠流長,在西方可以上溯到古希臘、古羅馬時代,公元前七世紀自然法與人定法的概念就已出現,論自然法的精神。要對自然法進行正確的詮釋,首先就必須詮釋自然的含義和法的含義。荷馬史詩中第一次使用“自然”這個詞,在我國古代“道與自然”是道家學派研究的主要內容,《老子》中早就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中國,“法”一詞涵義甚為廣泛,從語源上看,漢字法古體為“灋”,據許慎《說文解字》中解釋:法大體有三層涵義:第一,“法”與“刑”是通用的。第二,法者平直如水,含有公平之意。第三,法含有明斷曲直之意。從哲理意義上看:漢語的“法”與“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規範和標準①。“法,常也”。另一方面,“法”又在典章制度意義上使用,與“律”“法律”“法制”等相通②。在歐洲大陸,同樣也有表示哲理意義上的法,這一傳統源於拉丁文JUS就是一個具有哲理意義的.模糊概念,具有權利、公平、正義等涵義。但何謂自然,何謂法,何謂自然法,人們試圖從宗教、哲學、法理角度去探討它、詮釋它,由於詮釋立足點不同結論自然不同,可以說見仁見智③,但是關於自然法的精神中西方還是取得共通性認識。自然法的精神大體包含以下方面:公平、理性、人權。
自然法首先體現的是公平的精神。自然法之所以高於人定法,是因為自然法體現了公平,人定法之所以屈服於自然法,是因為人定法不可能對所有人實現公平,但是人定法應儘可能實現公平。海希恩德認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礎之上的一種和平秩序,它迫使人們戒除暴力,並把爭議提交給仲裁者裁斷④。法律存在的正當性根據在於公平,只有當法律是公平時,人們才信仰法律服從法律,才會把爭議提交給仲裁者仲裁。因為法平如水,它能公正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做到定分止爭,所以人們才需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糾紛是不可避免,有糾紛就必須建立一種解決機制使整個社會不致於在無序的混亂中毀滅,如果法律做不到公正,人們就會祈求另一種解決爭端方法,法學論文《論自然法的精神》。孔子曾言:“不患而寡不安,不患貧而患不均”。這說明公平觀念,公平精神不僅是人們的一種理念更是法的靈魂,是法存在的正當性根據。亞里斯多德認為:自然正義規則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決於我們是否接受它。人在本質上是平等,從上帝造人角度看,人即然是由上帝造的,除了上帝之外別無主人,在“無知之幕”下,人生來是平等的。
自然法另一種精神是理性的精神,斯多葛派代表人物芝諾認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為宇宙自然一部分,本質上是一種理性動物,在服從理性的過程中就是服從自然法,尊重自然法也就是尊重人自身的理性。這種觀點頗類似於我們古人所說的“天人合一”,斯多葛派學者認為;理性作為一種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義的基礎,神聖的理性寓於所有人的身心之中,與人達到形和質的合一。人們遵守自然法信仰自然法,是因為自然法體現了人們內在的理性和自然界的理性。真正的法律是一種與自然相符的正當理性。這種理性是得到普遍認同,在不同種族,不同地區都適用。它告誡人們要各盡其責,不去做不應該做的事,取自己所應得的。自然法的理性要求人們與他人交往時,應本著善心對待他人,不存在偏見並拋棄邪惡的情感。正因自然法具有理性,所以它才具有永恆的生命。因為理性的法充分體現了公平、正義,得到所有人的認同,它的生命歷程才得以延續。西方歷史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探討自然法的歷史,只有理性的東西才值得人們去探討,也經得起人們探討,人們本著理性之心去探討自然法,又使自然法理性在探討中得到發展和承接。
自然法的另一個精神是對人的尊重。西塞羅認為:國家實施有害法規時,理所當然地不能被稱為法律。因為這種法規無異於一夥強盜在其集團內部所可能制定的規則⑤。國家實施有害法規則時,理所當然不能被稱為法律。因為國家根本任務就在於保障人權發展人權,這是國家存在的正當性根據。人們之所以讓渡一部分權力給國家,就在於需要國家保護每一個個體的人權和集體人權,它不僅要保護多數人的人權,少數人的人權也同樣需要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