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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一定要籤合同嗎?

試用期 一定要籤合同嗎?

試用期 一定要籤合同嗎?
我現在 所在的公司 是一家 做網際網路業務的公司,老闆 號稱是 創業型的公司。

因為 老闆在待遇上的 “朝令夕改” 讓我 這個 法盲 開始來 聘才職業圈 搜一些 相關的 法律知識!
並且 在跟同事的 交流中,發現,貌似 我現在所在的這家公司,不敢說所有~但是至少很大一部分人都沒有 簽訂 試用期合同 (試用期是三個月,貌似這公司大部分員工都還未滿三個月,所以都在試用期!)!而且沒有繳納社保!~~~而且,在入職以後,老闆突然決定加入績效考核制度,績效考核方式是約定工資的30%,這種方式合理嗎?

在提這個問題之前,看聘才職業圈上的一些提問和回答,以我的理解和想提出的問題是這樣的:
1 試用期 貌似 也是 要籤合同的?!(但是一定要籤嗎?)
2 試用期 貌似 也是 要繳納社保的?! (一定要交嗎?)
3 在工作後,中途加入 績效 考核 ,並且 是以 已經談好的 的`工資內的30%, 這樣合理嗎?
4 試用期 沒簽 合同,貌似 是不是 可以 索要 兩倍的 約定工資?
5 既然 沒簽署 合同 , 那 現在 我 要用什麼來證明 和保障自己的 利益呢?
6 如果 現在覺得這家公司 太坑了, 想換工作了 ,那麼 在我找到下家之後, 我需要提前 幾天 提出申請,並且對於未發的工資部分,我能拿到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