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律意見書
茲受愛克斯公司擬在瀋陽投資設立教育機構的事項進行法律分析,並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貴公司需要諮詢的問題:
1.關於在中國瀋陽投資設立教育機構可行性分析;
2.關於在瀋陽設立中(小)學教育機構可行性分析;
二、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2.《外商投資指導目錄》(2015)中關於教育方面的限制
三、法律分析
1.關於第一個問題即貴方在瀋陽設立教育機構一事,2015年3月13日,國家發改委釋出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2015年版指導目錄》將“高等教育機構”由原來的鼓勵類劃到了限制類,並且要求限於合作、中方主導;將“學前教育機構”列入限制類,並且要求限於合作、中方主導;對已列入限制類的“普通高中教育機構”增加要求限於中方主導。同時《2015版指導目錄》對外資進入教育產業的進一步限制似乎與近期一系列開放動向不符。2013年9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了《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的一項修訂就是在《教育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規定: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援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開展國際教育服務,推進教育國際化,培養國際化人才。而國務院在2014年4月30日下發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於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意見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出要放寬教育市場的准入。因此就目前情況來看,外資進入教育產業將面臨大方向上的開放和對辦學數量和控制權的`限制並存的局面。
《2015版指導目錄》使用了“中方主導”的術語,以此作為對教育產業的限制。按照《2015版指導目錄》的註釋,中方主導是指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如對中方主導的要求僅嚴格限定於註釋中列舉的兩項標準,則此一要求並未超出現行中外合作辦學相關法規的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五條)。貴方在投資比例上最多佔49%。
2.關於第二個問題,設立中小學為禁止性產業,但是對於經營性培訓教育機構是可以的,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家庭對教育的投資越來越重視,市場前景樂觀。本律所認為貴公司可以在此項上進行市場調研,做出正確的選擇。
四、總結
1.對於貴公司在瀋陽設立教育投資機構,可以將重點放在培訓機構和職業教育上,充分進行市場調研,要對相關法律法規仔細閱覽,進行可行性分析,對此本律所已進行分析,可供貴方參考。
2.對於貴公司在瀋陽設立中小學教育機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之上做出公司的決策,對此本律所已做分析,可供貴方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