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證券

證券經紀人職責

證券經紀人職責

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佣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佣金經紀人、兩美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從業者要透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獲得從業資格後才能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人的職責:

證券經紀人的職責是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這就是說,在證券交易中,廣大的證券投資人相互之間不是直接買賣證券的,而是透過證券經紀人來買賣證券的。證券經紀人作為買賣雙方的`中介人,是這樣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它詢問證券買賣雙方的買價和賣價,按照客戶的委託,如實地向證券交易所報入客戶指令,透過證券交易所,在買價和賣價一致時,促成雙方證券買賣的成交,並向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佣金)。

依照我國《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嚴禁從事以下行為:

(1)代替客戶管理賬戶。包括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登出、轉移,進行證券買賣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

(2)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資訊,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3)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

(4)洩露客戶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5)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其他便利;

(6)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交易設施;等等。 簡言之,在我國,證券經紀人不得介入客戶具體的證券交易,更不得超越證券公司的授權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投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