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託書樣本
XX市人民法院:
因鹽城申誠塑業有限公司和江蘇申誠塑業有限公司與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委託陳偉為代理人。
受委託人的代理許可權:
代為申請執行應收款抵債、資產抵債以及其它所有一切關於執行方面的事務。
委託人:王XX
受委託人:
申 請 書
申請人鄭華富,男,19XX年3月4日生,漢族,居民,住東臺市三倉鎮新五村一組XX號。身份證號碼:32091919xxxx59XX
被申請人鹽城申誠塑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東臺市三倉鎮工業集中區。
法定代表人:申XX,董事長。
被申請人江蘇申誠塑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豐經濟開發區錦豐路99號。
法定代表人:申XX,董事長。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以存放在鹽城申誠塑為有限公司廠區內倉庫內的.塑膠編織袋抵債。具體詳情如下:白色塑膠編織袋(無內復膜)0.74元/只,18000只,金額13320元;白色塑膠編織袋(有內復膜)0.78元/只,32100只,金額250XX元;綠色塑膠編織袋(無內復膜)0.65元/只,136700只,金額88855元;以上合計總金額為127213元。現申請人同意以流拍價接受抵債。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4年9月2日貴院以(2014)東倉民初字第039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申請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申請人借款400000元,並支付利息(以400000元為本金從2014年3月18日起至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收利息),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6170元、編織袋評估費1000元、拍賣費1000元,由被申請人負擔。執行中,法院已執行應收款193986元,餘本金206014元、利息85804元、案件受理及保全費6170元、編織袋評估費1000元、拍賣費1000元,合計299988元未執行到。
為此,申請人懇請人民法院同意申請人依法以流拍價接受流拍標的物塑膠編袋抵債。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