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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

審計處:

為了表示對貴處審計工作的理解、支援和充分合作,按照津職大審通字[xxxx]xx號《審計通知書》的要求,謹就有關事項承諾如下:

(1)所有經濟業務交易事項,均遵循《會計法》、《----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擔責任;

(2)提供的'審計年度內各類資料,均能做到真實、完整,且所有經濟業務交易事項皆已入帳,無賬外賬及“小金庫”行為;

(3)本單位經濟活動中無偷漏稅問題,對本單位職工的工資及所領取的各種形式的收入計算應納入個人所得稅,無偷漏個人所得稅問題;

(4)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是我們的責任;

(5)無蓄意歪曲或虛飾會計報表各專案金額或分類的情況,無違紀違法舞弊的現象;

(6)無其他可能影響審計報告真實性應予提供而未提供的資料;

(7)本人無經濟違紀及其他問題;

(8)對以上承諾內容中未能得到保證的部分均已做了說明,審計機構可以此承諾為依據,對承諾內容充分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