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人制度與股份制
導語:合夥制企業中,每一個合夥人都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外債承擔連帶、無限責任。以下小編為大家介紹關於合夥人制度與股份制文章,僅供參考!
關於合夥人制度與股份制
1、定義不同:
合夥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企業,合夥人分享企業所得,並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票的方式聯合起來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股東按股權多少享有管理權和分配收益。
2、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合夥制企業中,每一個合夥人都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外債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股份制企業一般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合夥制企業中,合夥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夥人在成立合夥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
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
4、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
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約建立的,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重新簽定協議。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
5、參加的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合夥制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股份制企業一經設立,即取得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者的相同點 1、三者都是常用的、有效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企業組建、運作的具體方式,與社會性質沒有必然聯絡,資本主義可以利用,社會主義也可以利用。
2、三者的企業資產都是建立在“聯合”的基礎上,不同於單一所有制,後者如私營經濟、個人獨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
3、三者在深化經濟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都具有廣闊地發展前景。
三者的不同點 1、含義不同。 (1)合夥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企業,合夥人分享企業所得,並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 (2)合作制是指以本企業內的勞動者平等持股、合作經營、股本和勞動共同分紅為特徵的企業制度,如水果銷售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消費合作社等。 (3)股份制是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票的方式聯合起來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股東按股權多少享有管理權和分配收益。
2、參加者承擔的責任不同 (1)合夥制企業中,每一個合夥人都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外債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即如果合夥企業出現資不抵債情況時,債僅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合夥人追索債務,不受該合夥人“入夥”財產的多少的限制,任何一個合夥人也有義務用全部家產償還合夥組織的外債,不以“入夥”的財產為限。但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後,可以依法向其他合夥人追索。 (2)合作制企業的參加者是合作社社員,社員對合作社承擔有限責任,當合作社出現資不抵債時,社員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度承擔責任,不得要求社員用自己的其餘財產承擔債務履行義務。 (3)股份制企業在今天一般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國外也有無限責任公司與兩合公司,但數量極少,中國法律不允許設立這兩類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把股東投入公司的資產與家庭其它財產脫鉤。 3、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1)合夥制企業中,合夥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夥人在成立合夥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 (2)合作制企業中,社員共同勞動,共同生產經營,合作社是勞動的聯合體,所以合作社利潤首先要拿出一部分用於按勞分配。
同時,合作社的運轉也需要社員繳納的'股金,所以合作社也是資本的聯合體,合作社要把利潤的另一部分按社員繳納的股金進行分紅,屬於按資分配。 (3)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 4、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 (1)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契約建立的,每當有一位合夥人要退出或者接納另一位新合夥人時,都意味著原合夥關係的解體,都必須重新訂立合夥合同,重新做出法律上的登記,否則,就不能存在。總之,加入與退出的程式相當複雜。 (2)合作制企業一般不吸引本行業外的人加入合作社,但依據合作社章程,可以吸收本行業的其他人員入社,如水果供銷合作社吸收非本社社員的果農參加,是合情合理的,原合作社依然成立。另外,本合作社某一社員退社,也不會引起合作社的解體。 (3)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股票要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並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依據公司章程規定,股份制企業可以擴股,吸收新股東或舊股配新股,這一切都不影響原企業的存在。 5、適用範圍不同。 (1)合夥制適用於規模較小、資本需求量較少,而合夥人個人信譽有明顯重要性的企業,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音樂工作室、診療所等。 (2)合作制適用於小型工商企業及各種服務性企業。這些企業一般都以勞動出資為主,貨幣出資為輔,本小利微,如蔬菜銷售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3)股份制適用於社會化程度高,生產技術進步,生產規模大,組織體系嚴密的工商企業。這類企業的資本額最少要10萬元以上,有些甚至要1000萬元以上。組織機構一般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等,有一些還下轄子公司、分公司。 6、法律地位不同。 (1)我國《民法通則》對“公民合夥”僅承認為一種經濟組織,可以取得企業執照,但不允許取得法人資格。這與英、美等國一致。
但是在法、德、日等國,合夥制企業可以取得法人資格,其地位與無限責任公司類似。 (2)合作制企業可以取得法人資格。它有利於調動企業的積極性,有利於增強企業活力,有利於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有著廣闊地發展前景。 (3)股份制企業一經設立,即取得法人資格,是一種有效的資本運作方式,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建立規範的公司制是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