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規劃實習個人鑑定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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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8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51號)等檔案要求,我局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成果進行了認真自查,重點對規劃基數、上級規劃指標落實、規劃圖數一致及規劃資料庫等進行自查,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規劃基數,轄區土地總面積329661公頃,其中農用地270180公頃,建設用地36084公頃,未利用地23397公頃。農用地中耕地213958公頃,園地860公頃,林地35530公頃,牧草地59公頃,其他農用地19773公頃;建設用地中城鄉建設用地29627公頃,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6457公頃。土地總面積及各類用地面積與市核定的土地利用現狀資料一致。
二、上級規劃指標落實情況
(一)耕地保護指標至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187170公頃。規劃安排補充耕地5984公頃,超過或等於市級規劃下達的補充耕地任務5984公頃;規劃控制耕地減少面積3209公頃;低於或等於市級規劃下達的耕地減少控制規模3209公頃。文字中安排的土地開發增加耕地3804公頃,復墾增加耕地94公頃,整理增加耕地2086公頃,耕地增加之和與規劃確定的補充耕地指標一致;文字中安排新增建設佔用耕地1304公頃,農業結構調整允許減少耕地1769公頃,災毀減少耕地控制在136公頃,耕地減少之和小於或等於上級下達的耕地減少量,與規劃確定的增加耕地指標一致。規劃中確定全市基本農田保護面積174450公頃,超過或等於市級規劃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機動指標之和。
(二)建設用地調控指標到2020年,全市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38741公頃以內,其中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31377公頃以內,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控制在6697公頃以內,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7364公頃以內;規劃期間,安排新增建設用地3100公頃,其中新增建設佔用農用地2656公頃,新增建設佔用耕地1304公頃,其中新增城鄉建設用地共計2188公頃,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共計912公頃。至2020年,人均城鎮工礦面積控制在162平方米以內。批註[w1]:1758.97《規劃》中上述用地安排嚴格落實了市級規劃確定的各項建設用地指標。
(三)中心城區規劃中心城區規劃《規劃》加強中心城區用地的空間管制,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控制範圍內建設用地6160公頃,其中,中心城區城鄉建設用地擴充套件邊界總用地規模6160公頃,包括允許建設區3988公頃,含現狀建設用地3130公頃和規劃新增建設用地858公頃,有條件建設區2172公頃,綠心綠帶等其他用地0公頃;中心城區規劃城鄉建設用地擴充套件邊界之外的用地規模4631公頃,其中限制建設區4631公頃,禁止建設區0公頃。規劃到2020年,中心城區人口達到30萬人。包括現狀人口14萬人,規劃新增人口16萬人。現狀人均建設用地224平方米,規劃2020年人均建設用地205平方米。經審查,《規劃》安排的中心城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與《規劃》分解下達給中心城區新增用地佔用的鄉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相匹配,2020年中心城區人均建設用地標準的確定,符合《城鎮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要求。
三、規劃圖數一致性檢查情況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質量檢查細則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1〕號)要求,我局分別對《規劃》文字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等各類土地用途分割槽和中心城區控制範圍內現狀城鎮用地面積、允許建中批註[w2]:全市總面積300平方,心城區100平方,佔全市三分之一,是否過大?批註[w3]:控制範圍與城鄉用地擴充套件邊界總用地規模一致?設區(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等面積進行了檢查,經查,文字與附圖中涉及各類土地用途分割槽面積一致。綜上認為,《規劃》確定的規劃基數、土地利用主要調控指標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文字與圖件中涉及的給類用地規劃控制規模一致。特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