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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經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範文精選

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公安部門將會依法定責,以責論處。本文是品才網pincai.com小編精心編輯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希望能幫助到你!

經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範文

案子發生在 1997 年底,當事人在 1998 年訴至法院,同年年中處理完畢。

事故發生在某日下午 17 時,楊浦區的河間路臨青路口。上海某汽車運輸公司的一輛 8 噸大貨車由楊浦大橋河間路下匝道下坡後由西向東行駛,行至上述路口。受害人李 D 騎腳踏車沿臨青路由北向南行駛。大貨車車頭撞倒李 D ,拖帶後左中輪碾壓李 D 身體造成重傷。李 D 經送區中心醫院搶救,終因傷情嚴重於同日下午 17 時半左右不幸死亡。

事故經交警部門查驗,運輸公司的這輛肇事車制動效能不合格,違反《條例》第十九條關於“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的規定;肇事車超載,違反《條例》第 30 條第 1 款關於機動車載物“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的規定。並違反了《條例》第七條後款“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透過”的規定。責任認定為負事故半責。同時交警部門也認定受害人李 D 違反了《條例》第四十三條關於車輛透過沒有交通訊號或交通標誌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 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的規定。責任認定為負事故半責。

事故雙方對交通隊的責任認定均未提出複議申請。在交通隊主持的調解會上雙方對賠償金額的要求相差較大,難以達成一致,終以調解不成告終。後受害人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

肇事單位委託上海市 D D 律師事務所沈律師、劉律師全權代理處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

分析意見 作為肇事方代理人,律師首先轉達了單位及駕駛員對死者家屬的同情、慰問之意,同時表示了依法處理、共同商討妥善處理的原則和意願。在審理中,原告提出按平均壽命計算賠償年限,月工資收入以 600 元計算,應該說不算太過份。但法律明確規定“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 10 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6 章損害賠償第 36 條第 8 款),所以還是應當依法確定。其他賠償專案也有類似情況。在確定了賠償金額以後,還有一個按責論處的問題,本案雙方是同等責任,各半責任,那麼對確定的賠償金額也是對半負擔。

結果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由肇事方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家屬一定金額人民幣,案件的受理費由原、被告各半負擔。雙方簽收民事調解書、結付款項後,此案劃上句號。

啟示 事故發生至今己跨越了 4 個年頭,法院結案也將近一年,但這個案件對人們的啟示卻是非常實在。非常貼近現實。

在支、幹路不分的交叉路口(指沒有交通訊號、交通標誌控制的路口)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騎車人寧可禮讓三先,也不要以自己生命健康去試機動車剎車。作為駕駛員也應禮讓,不想發生的事故一旦發生,損失畢竟是經濟精神雙重的,後患無窮。受害人及其家屬或許就會一輩子帶著這個止不住血的傷口。交通事故猛如虎,每年都闖進千家萬戶。願我們的司機朋友們記住一句老話:“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輛一動,想到人民群眾。”確保安全,一路平安。

經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範文

案情簡介 1999 年 5 月,本市某中學組織學生去進行春遊。該學校委託了某旅行社辦法春遊的全部事宜。雙方簽定了《國內旅遊組團合同》,而後,該旅行社又委託了某公交公司有償提供大客車,負責接送學生進行春遊。當春遊結束後,車輛在迴歸的途中,由於一輛大客車的右後輪胎爆裂,造成乘坐在該車內的多位學生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其中蕾蕾同學右內踝、右外踝骨折伴距骨外後方小骨片撕脫骨折;另一倍豔豔同學左脛下三分之一處粉碎性骨折。由於這兩位同學的傷勢較重,因此住院進行了治療。

事故發生後,受傷學生的家長與學校、旅行社、公交公司透過協商,取得了一致意見,並且簽訂了《春遊事故協調意見》。根據《協調意見》的約定,由公交公司預付兩同學治療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和營養費;受傷同學到醫院複診時由旅行社負責接送;學生養傷期間由學校指派老師進行輔導。《協調意見》還約定:如達不成一致,則按國家有關法規處理。《協調意見》簽訂後各方都按約定履行了義務。應當說在對這件意外事故的處理中,各方的態度都是誠懇的,處理也是合適的。學生家長對此沒有意見。但是,在同學們治療終結以後,她們的家長在與有關各方協商最終解決事故的方案,提出要求進行傷殘鑑定時,學校、旅行社、公交公司為一方以無渠道進行傷殘鑑定為由,拒絕了同學家長提出進行傷殘鑑定的要求,最終導致協商不成的結果。為此,蕾蕾同學和豔豔同學的家長委託 D D 律師事務所代理兩位同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起訴時,蕾蕾同學和豔豔同學分別作為原告、她們的父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兩件各自獨立的訴訟。兩件案件的被告都是學校、旅行社和公交公司。在起訴的同時,兩位同學都提出了進行傷殘鑑定和護理、營養期限進行鑑定的申請。法院依法受理了這兩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分析意見 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從訴訟參加人以及管理方面談一下我們的代理意見。由於公交公司的汽車輪胎爆裂,直接造成了兩位同學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損害的事實。因此她們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是訴訟的當事人。但是由於兩位同學都只有 12 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57 條的規定在訴訟中應當由她們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我國《民法通則》第 16 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關於監護人注監護職責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所以當作為未成年人的兩位同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她們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在本案作中作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是有法律依據的。

公交公司由於有償提供的車輛輪胎爆裂,是造成同學人身傷害的直接原因,所以該公司成為被告是理所當然的。旅行社在履行《國內旅遊組團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了旅遊者人身傷害的結果,因此根據合同的規定,旅行社負有賠償責任也是明確的。當然如果旅行社先予賠償後再向責任者公交公司追索賠償也是旅行社的一項權利,但這屬於另外一項法律關係了。關於學校在本案賠償糾紛中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在 1998 年對此類問題作出過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學校對在校的未成年人負有管理責任,非監護責任”,“對傷害事故,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原告的代理人認為:學校對本案的傷害結果沒有過錯責任,但是學校作為事故中的一方當事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原告將學校也列為被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同時這也是原告在訴訟策略上的一種需要,因為當學校也被列為被告後,原告在選擇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時就增加了更多的選擇餘地,這也是原告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

關於地域管轄,也就是對民事訴訟案件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中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 30 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三個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對本案都具有管轄權。由於本案原告希望選擇在自己的居住地附近,也就是學校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選擇了在閘北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這也是原告充分利用自己權利的一種表現。

案件的審理和結果 法院受理本案後,根據原告的申請,安排了兩位同學到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清規戒律室進行了司法鑑定。經鑑定:兩位同學的傷情都 構成 10 級傷殘,同時司法鑑定還對兩位同學的護理、營養的期限也作出了認定。雖然兩位同學根據“一事一案”的原則分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是法院在審理時也根據有關規定,將兩件案子合併進行了審理。在查明瞭全部事實的基礎上,透過承辦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又進行調解,最終豔豔同學的法定代理人與三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賠償豔豔這醫療費、車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補助費等合計 24330.24 元,並由法院製作了民事調解書。由於蕾蕾同學的法定代理人與被告沒有取得一致意見,致調解不成,經法院判決,公交公司應賠償蕾蕾同學醫療費、車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等共計 22267.10 元。因此這兩件案件中一件以調解結案,另一件以判決結案。

啟示 1. 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對不同型別案件的管轄權作了不同的規定。因此當一件案件中有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時候,作為提起訴訟的原告就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權利,選擇向其中某一個法院起訴,以便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曾經有一件道路交通事故的訴訟案,事故發生地在杭州市,但雙方當事人都在上海,因此原告選擇了向被告在上海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在案件審理中就避免了在上海與杭州之間來回奔波的麻煩。

2. 原告在起訴時一定要分清不同的法律關係,正確地選擇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當事人作為被告。簡單地講就是不要告錯物件。在法律諮詢中,我們就經常碰到由於原告告錯物件而遭到敗訴或者不得不自行撤回起訴的情況。

3.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當事人一定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以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同時根據訴訟請求所要求賠償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要提供有效的憑證。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也應當附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對傷殘等級和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持有異議的也應當及時提出進行司法鑑定的申請。只有在證據確鑿、充分可信的情況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有可能充分地得到保障。

經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範文

案情簡介 1999 年 8 月 20 日 23 時 40 分,陳 D 駕駛一輛未經檢驗的輕便摩托車行駛在郊縣一條鄉間小路上,此時酒後的李 D 無證駕駛一輛輕便摩托車從對面急駛而來,由於雙方均沒有在自己的車道內行駛,致使兩輛車面對面相撞。事故發生後,某區交警支隊於 1999 年 8 月 26 日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李 D 酒後無證駕駛車輛,負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陳 D 因駕駛未經檢驗的車輛行駛,,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陳 D 不服交通隊的責任認定,向區公安局申請重新認定。區公安分局於 1999 年 9 月 26 日作出了維持原責任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

這場酒後發生的車禍造成了陳 D 右眼眼球破裂,經手術後將右眼球摘除,鼻側角鞏膜穿透破裂,前門牙折斷,左腿膝蓋外側副韌帶和半月板撕裂,造成左膝關節活動功能喪失 25 %,陳 D 將終身殘疾,經司法部門鑑定,陳 D 構成 7 級傷殘;而酒後駕車的李 D 本人也造成了 9 級傷殘的嚴重後果。

陳 D 出院後,交警支隊雙方進行調解,但終因雙方意見不一,無法達成協議,經兩次調解後交警支隊作冊《調解終結書》,於是陳 D 又委託上海 D D 律師事務所律師將被告李 D 推上被告席。

代理分析

1. 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5 條、 36 條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陳 D 提出要求被告人李 D 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者生活補助費、傷殘用具費(指安裝假眼和今後更換假眼的費用)、交通費、物損費、今後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費計人民幣 10 萬餘元的訴訟請示。

2. 律師作為原告代理人提出瞭如下代理意見:

(1) 原、被告雙方對交通部門主次責任的認定,沒有異議。根據“按責論處”的原則,原、被告雙方應在各自的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 70 %的比例賠償經濟損失的請示於法有據,應該得到法院支援。

(2) 原告提出注賠償範圍注計算標準符合《民法通則》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請求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原告關於殘疾用具費即今後定期更換假眼的請示屬於必須的、合理的要求,符合《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範圍與標準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精神。

(3) 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冊要求符合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幾類民事案件的處理意見》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原告的一隻眼睛已失明,面容受到了損害,造成了原告極大的痛苦和失落感,同時一隻眼睛的失明,將會給原告今後的工作和生活帶來極為不便的後果,給予其必要注精神賠償,能平衡一些原告痛苦注心態,而且該請示符合法律規定。

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 D 又提出了反訴請示,要求陳 D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賠償其因九級傷殘而受到的各項經濟損失。法院將反訴和本訴合併審理,經過法官和代理人所做的大量工作,此案最終調解解決:原、被告各自賠償相折抵後,被告李 D 再賠償原告陳 D 人民幣 49000 元。今後原、被告的各自治療與對方無涉。本案至此調解解決。

啟示 1. 交通法規,生命之友,尤其是酒後駕車的行為,最終將會既害人又害己。司機朋友們,前車之鑑,血的教訓,為了您和您家人的幸福,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在你駕駛車輛的時候,一定不能喝酒。

3. 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公安部門將會依法定責,以責論處。因此當一方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時,如果該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也負有相應的責任時,對方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該當事人按其在事故中的責任,賠償自己所受到的經濟損失的要求。本案被告李 D ,在當了被告後提出反訴,要求陳 D 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這也是一種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有關當事人可以在交警巡支隊進行調解時提出,也可以在法院提出反訴。這樣有利於對事故的賠償及時作出公正、合理的處理,也便於事故的儘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