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賃稅率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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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賃稅率2017年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全文如下: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徵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深圳市範圍內將自有房屋或租入房產出租給承租人,並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徵收採取據實徵收和核定徵收兩種徵收方式:
1、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採取據實徵收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減除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2、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個人出租住房,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房屋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納稅人同一個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賃所得應合併計算納稅。
四、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含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稅稅額,在計算轉租收入時可予以扣除。
五、該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原我市採取的綜合徵收方式和徵收率同時調整,其他稅種徵收率及稅率按原規定執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14日
延伸閱讀:
深圳地稅闢謠:租房個人所得稅基本沒有變化!
近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釋出《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公告(徵求意見稿)》。意見稿公佈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對這次政策徵求意見稿的相關情況,深圳市地稅局表示,此次政策調整並不是新出臺政策,而是對現有私房出租的個稅政策的明確與規範,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測算,出租住房的絕大部分納稅人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實際稅負率僅為0.5%、非住房僅為1%,稅負水平與現行政策基本保持一致,而非部分媒體解讀的稅負統一上調至10%或20%。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租房屋取得所得的行為均屬於個人所得稅的應稅行為,需按照“財產租賃所得”專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於住房出租則減按10%的稅率徵稅。除據實徵稅方式外,對於納稅人租賃成本費用不清,或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則有權採取核定方式進行徵收,據此深圳市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實際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因此,納稅人的實際稅負率為0.5%或1%。
深圳地稅局稱,此次徵求意見是深圳地稅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履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相關程式。此外,擬釋出的公告從規範徵稅的角度,單獨列示出個人所得稅的徵稅方式,將更有利於我市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