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交通新規定
據悉,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落實全面記分工作。全省所有地區,所有車輛,所有交通違法行為應記必記。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產生但未處理的交通違法,以及從2017年1月1日起產生的交通違法,將按照新政策進行記分!以下是PINCAI小編收集整理的 2017年1月1交通新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簡單點說就是:
所有的交通違法行為都得扣分處理
1、新政策的重點在於:全面記分
有些車主可能不解:不是所有要扣分的違章都必須扣分嗎?還分全不全面?
現階段:有一些違章,雖然表面寫著扣X分,罰XXX元,但在處理的時候,並不執行扣分。
2017年開始,這些不執行扣分的違章,全部真的要扣分!
2、新政策對我有什麼影響?
2017年前產生的`不執行扣分違章,到了1月1日後處理,也全部執行扣分!
這個新政還要算舊賬!不僅新產生的違章執行扣分,連未處理舊違章也要執行扣分
3、我該怎麼辦?
馬上查有沒有免扣分的違章,有的話,抓緊處理了。
以下6種最常見的車主的違章記錄,以前可能不執行扣分的,但1月1日後執行扣分違章型別,各位車主可不要掉以輕心!
4、還有什麼其他變化?
所謂全面記分,實際包含3個全面:
所有地區,所有車輛,所有交通違法行為
變化一
原來:只有廣州、深圳和東莞實現全面記分
現在:全省所有地區都實現全面記分
變化二
原來:危運車、中重型貨車、計程車等全面記分
現在:所有車輛一律全面記分
變化三
原來:嚴重違法行為全面記分
現在:所有法規必須扣分的違章,100%全面扣分
總之就是:
所有車輛,只要按照法規必須扣分的違章,不論在廣東哪兒發生,處理時100%扣分,不能酌情處理!
附:要扣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次記1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
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
一次記6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
一次記3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 標線指示;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次記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裝置,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稽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一次記1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