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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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公司評標專家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庫制度,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工程建設專案的評標質量,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簡稱為《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蘇徐礦綜合利用發電有限公司工程招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公司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評標專家庫由我公司招標領導小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蘇徐礦綜合利用發電有限公司工程招標管理辦法》等相關的規定自主組建。
第四條 專家庫根據專業進行分類,採取以內部單位推薦為主的方式,技術複雜、專業性要求高的專案,可聘請外部專家。我公司自主招標專案的評標專家,從我公司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五條 專家庫內專家名單的確認、變更須經招標領導小組審批後執行。
第六條 評標專家庫的組建應具有滿足評標需要的專業分類和人數。每年末應根據人員變動及崗位變動情況,結合評標專家日常考核情況,經招標領導小組審批後調整專家庫名單。
第七條 招標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
第八條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技術專家入圍條件:
① 大專及以上學歷;
② 助理工程師及以上或者二級及以上技師職稱;
③ 擔任工組長及以上職務。
④ 在我公司工作滿5年且從事本專業超過3年;
⑤ 熟悉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的履行評標專家職責;
2、商務專家入圍條件:
① 助理會計師、助理經濟師以上職稱或者在經營管理崗位工作達3年以上。
② 熟悉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的履行評標專家職責;
3、外聘專家入圍條件:
① 年齡在60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② 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具有火電廠相關專業領域的經驗,從事本專業超過8年。
③ 熟悉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的履行評標專家職責;
④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開標前,由招標負責人提前一天在紀委監督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抽取5位(包括技術專家和商務專家)及以上單數的專家,並登記確認。外聘專家抽取後提前通知對方,如對方確實不能參加,及時更換外聘專家;內部專家抽取名單必須保密,開標前一個小時通知其參加評標的時間、地點,必須通知到本人。評標專家在接到評標工作通知時應安排好工作準時參加,確有原因不能參加評標的,應向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請假,並通知招標負責人及時更換評標專家。
第十條 公司有義務對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進行必要的招、投標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 建立考核制度,對每位入選專家進行考核。評標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評標專家資格,並調整出公司評標專家庫。
1、綜合評定考核不合格的;
2、因工作調動或崗位調整,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3、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4、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5、參加評標會累計遲到、早退滿3次的;
6、其它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評標專家工作的。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1、接受招標人邀請,擔任專案評標專家;
2、依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3、如實記錄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
4、並向招標人或者相關部門反映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的職責:
1、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2、按照招標規則、程式、工作內容以及分工要求,客觀、公正、獨立完成評標工作,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3、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侯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4、如實記錄評標過程並推薦評標意見;
5、協助、配合相關紀律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紀律委員會及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2、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3、私下接觸投標人;
4、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5、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6、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7、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8、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9、未能良好履行其職責、評標過程中存在不公允、不履職等情況的;
10、存在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評標、違反迴避規定等行為的,終止該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按規定另行確定評標專家。
第十六條 在評標工作結束後發現評標專家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評標、違反迴避規定等行為,但未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有效;影響評標結果的,重新組織評標。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按預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參加評標會。不得遲到早退,累計遲到、早退滿3次的,可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二)保持評標會場的安靜,禁止在評標會場內喧譁和隨意走動;
(三)關閉通訊工具,並統一存放在監督人員指定的地點,如確需與外界聯絡,由監督人員瞭解情況後,監督其與外界聯絡的情況;
(四)評標專家離開評標會場期間必須由監督人員陪同,不得與任何投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單獨接觸;
(五)對招標、投標檔案的細節、評標情況及與本場有關的招投標資訊嚴格保密。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考核從評標專家參加培訓情況、評標專案及次數、未參加評標的次數及原因、業務能力和評標表現、不良行為記錄、被投訴次數、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方面就行考核。紀委配合對評標專家進行考核評價。具體考評表見附件。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徐礦綜合利用發電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