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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家校安全協議書

小學生家校安全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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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家校安全協議書

生命只有一次,責任重於泰山。學校與家庭應共同擔負起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與監護職責。現就學校與家庭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協議如下,望雙方通力合作,加強教育管理。

甲方(學校):XX小學

1、把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學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種渠道反覆深入地對學生進行交通、勞動、飲食、游泳、用電、防火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防範於未然。

2、注意瞭解學生的苗頭和動態,透過電話、家訪告知家長或監護人緊密配合,預防事故發生。

3、若出現學生校外安全事故,學校要幫助學生向保險公司索賠(僅對已投保的學生)或參與調節的責任,不負賠償責任。

乙方(家長及監護人):

1、自覺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監護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根據學校作息時間表,督促子女自覺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及時掌握子女上學、放學及校外的行為動態。

3、經常對子女進行交通、飲食、放火、用電、防打架鬥毆、防溺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強化對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4、密切注意子女的異常行為及去向,杜絕子女進遊戲室、網咖等一切不符合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禁止學生打牌、喝酒、抽菸等不良行為。

5、子女回家就餐及就寢出校門後的一切安全責任由家長及其子女承擔,一旦人生安全受到威脅、侵害或其它安全事故發生,應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絡,並告知學校。

未盡事宜按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來進行處理。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由甲方收檔儲存。

乙方簽字:

甲方(簽章):

乙方子女簽字:

20XX年9月27日

小學生家校安全協議書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路,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甲方:班主任

乙方:學生家長

丙方:學生本人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

(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

(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3)未經班主任同意,擅自離開學校。

(4)在施工場所玩耍。

(5)爬牆、爬樹、坐在走廊欄杆上、坐在教室視窗上或其它有危險的地方。

(6)參與打架,聚眾鬥毆。

(7)在公共場所追打、嘻鬧、擠壓、推拉、踩踏,上下樓梯時製造擁擠。

(8)學生到校外買食物,吃不衛生、發黴變質的食物。

(9)未經學校同意私自到野外遊玩,或在學校及班級組織的活動中不服從安排,不遵守有關紀律造成不良後果。

(10)值日生未及時關閉教室、未及時上鎖。

(11)未能妥善保管好學習、生活用品。

(12)其它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13)本協議有效期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

5、學生放學後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職工本人負責或由教職員工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在校園內騎腳踏車,違反規定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裝置設施的檢查,及時清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清除的,必須加以封閉並增設警示標誌,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誌,又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11、嚴禁學生私自到水溏、魚池、水庫、河溝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2、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學校負責。

13、已投保的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14、安全事故發生後,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校園內嚴禁追逐打鬧,私自攀爬建築物、攀躍樓梯、攀爬窗戶、攀爬體育器械、在樓梯扶手上滑行,如違禁出現事故,造成自我傷害或他人傷害的有學生自己或肇事者負責。

16、學生上學所騎腳踏車車剎、車鎖、車撐配置齊全,車剎靈敏,到校後能按學校要求自覺停放在校園內指定的位置,鎖好車鎖、排放、支撐整齊,並經常注意自己車子的安全,如發生丟失學校不負責任。

17、禁止學生駕駛機動車輛、電動車上學,禁止學生家長用農用車或非客用車輛接送學生。違反此規定所發生的事故,責任完全由學生本人和家長負責。

18、學生如患有不便於參加某些教學活動的疾病時,家長應在學生入校或患病時及時告知學校。學生在患病期間發生的意外學校不負責任。

19、學校在組織教育教學活動中,若場地、器械等符合要求,學生髮生意外,學校不承擔責任。20、學生在學校校門以外所發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21、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該校學習期間。本協議書如有欠妥之處以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為準。

甲方:(班主任)簽章:乙方(學生監護人)簽章:

丙方(學生)簽字:

二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