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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

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模板

導語:律師以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法律詢問,應當注意為諮詢者提出的法律問題作出準確、肯定、有法律依據的回答,為諮詢者的決策提供具體、明確、可靠的參考意見。以下是pincai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歡迎借鑑與閱讀!

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模板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5日所釋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若干問題的公告“之規定,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透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以下四種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一、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透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

二、對於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三、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四、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對於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本人作為私募基金投資專業律師,現根據公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之要求,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模板,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開展私募基金專項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參考借鑑。

特別提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模板系簡單的模板格式,實際業務操作中需要根據各傢俬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機構的具體情況,在專業律師進行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按照法律、法規進行更為詳細的起草擬定,以滿足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達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順利登記的目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據《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若干問題的公告》之規定,本律師事務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託,在對公司及相關資料進行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本《法律意見書》如下,並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一、公司工商登記情況

公司基本資訊

公司名稱:***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註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

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

營業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經營範圍:投資管理、管理或受託管理非證券類股權投資及相關諮詢服務。

公司存續沿革:

2015年1月2日,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號驗資報告,審驗股東***、***於2014年11月30日實繳出資共計人民幣5000萬元。

公司設立時,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佔註冊資本比例(%)

1

***

3000

60.00

2

***

2000

40.00

合 計

5000.0000

100.00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截止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有效存續。

二、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檔案顯示,其經營範圍是:投資管理、管理或受託管理非證券類股權投資及相關諮詢服務。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所記載經營範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股權投資“文字和描述。

三、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顯示,其經營範圍為:投資管理、管理或受託管理非證券類股權投資及相關諮詢服務。並結合公司所提交的相關業務資料顯示,顯示公司的主營業務系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在工商登記記載的經營範圍或公司實際經營的業務中,沒有兼營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沒有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沒有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專業化經營的`原則,公司經營的業務系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在工商登記記載的經營範圍或公司實際經營的業務中,沒有兼營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沒有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沒有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公司的股權結構

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記載,其股東為***、***。其中股東***出資3000萬元,佔有公司60%股份;股東***出資2000萬元,佔有公司40%股份。並結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顯示公司沒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

五、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記載,並結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顯示其公司股東為***、***。未顯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實際控制人。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實際控制人。

六、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記載,並結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未發現***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

七、根據公司工商登記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顯示:(一)公司有員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銀行、基金、證券、風控、合規等符合要求的從業經歷。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二)公司營業場所位於北京市**區**路**號,營業面積500平方,具有獨立的總經理室、財務部、風控部、合規部、市場部、會議室等部門,並配置有電腦、影片設施、傳真機、印表機等完善的辦公裝置。(三)公司財務報表及**銀行出具的對賬單顯示,截止2015年**月**日,其賬面流動資金***萬元,公司淨資產***萬元。

結論: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規定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和檔案顯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資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資評價辦法“、“投資委員會投資表決辦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利益衝突投資交易管理辦法“、”機構內部交易管理辦法“、”防範內幕交易管理辦法“、”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管理辦法“、”合格投資者內部稽核流程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產品宣傳推介及募集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各項管理制度之間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約。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經制定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型別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各項制度。

九、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並經調查核實,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擬透過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對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務。沒有和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和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

十、經核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單及相關資質證書,顯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副總經理***、首席合規官***、首席風控官***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高管崗位的設定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公司高管設定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

十一、經調查核實企業徵信記錄、企業資訊工商登記及公示系統、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公示系統、司法資訊公示系統等系統資訊。並結合公司所提及的相關資料,未顯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員未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未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資訊;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未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未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結論: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員未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的禁止任職的情形;未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資訊;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未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未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十二、經查詢核實法院涉訴、涉執行資訊公示系統及商事、勞動仲裁機構仲裁資訊系統,並結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未發現***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內涉及訴訟和仲裁。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沒有涉入訴訟和仲裁。

十三、經查詢、核實、對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和資訊,顯示公司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性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性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四、經辦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略)

整體結論意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性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司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

***律師事務所(蓋章)

***律師(簽名)

***律師(簽名)

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