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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餐飲採購

食品安全法餐飲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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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已於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該法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對餐飲服務經營者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餐飲服務經營者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營業。

二、餐飲服務經營者須在食品經營許可專案範圍內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採購食品原料,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餐飲經營企業還應按要求做好進貨查驗記錄,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五、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六、餐飲服務經營者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生產的食品;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新增劑的食品;

(五)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七)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八)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九)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十)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七、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裝置;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委託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託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八、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定期對食品倉庫進行檢查,及時清理過期食品;對散裝食品,應按要求標註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