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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溫補貼檔案

2016上海高溫補貼檔案

日前, 上海市人社局釋出通知,要求做好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 通知明確,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不含33℃),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於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溫度,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係。

據悉,上海市過去發放高溫津貼,是以當月氣溫是否達到35℃以上為標準。去年6月份,由於當月的天氣溫度沒有一天達到35℃以上,引發了高溫津貼能不能發的問題。而一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哪些崗位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看法不一,各單位的情況也存在著不小的差異。 為此, 通知明確,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通知強調,夏季高溫津貼應納入職工的工資總額,用人單位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工作。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相關要求,現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同時廢止。

【保險知識】

據悉,高溫作業中暑申請工傷,需提供由職業病診斷機構開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並在30日內到參保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認定工傷。進行鑑定可以去省衛生廳批准的醫療機構,比如山東省職業病醫院等,但是對於中暑的診斷、鑑定職業病時,一定要注意一些細節,除了提供本人中暑期間住院治療的病例,還需氣象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此外,在診斷、鑑定職業病時,申請人必須正處於中暑期間,如果經過治療已經痊癒,則不能鑑定為職業病。

工傷人員工傷保險醫療待遇申領

申請條件

1、從業人員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或確認為老工傷),且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對於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應事先由區(縣)社保分中心批准同意。

辦理材料

1、待遇享受人的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影印件;

2、《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書》或《確認意見書》影印件;

3、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1)門、急診治療工傷的應提供醫療費用原始票據原件(若原始票據無醫療費用明細的,還應當提供門診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原件)、門急診病歷原件及影印件;

(2)住院治療工傷(含:急診留觀)的應提供住院醫療費用票據原件、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原件、出院小結原件及影印件;

(3)若工傷人員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中包含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和基金承擔兩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診醫療機構對工傷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分段結算清單;

(4)對於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資料顯示醫療費用中存在打包費用的`(如:治療費、材料費、中草藥費等),需要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該打包費用的明細資訊;

4、待遇享受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範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影印件(可選擇上海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其中郵政儲蓄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已支援異地銀行卡折發放);

5、根據工傷人員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報銷本人責任範圍內醫療費用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影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2)待遇享受人非工傷人員本人的,應攜帶與工傷人員有明確關係的戶口簿影印件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或者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

(3)申領異地就醫交通費的,需攜帶經區(縣)社保分中心核准的交通工具費用原始憑證。

6、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人員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傷殘:在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人因在旅行時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65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專案的,保險公司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健康醫療保障/意外醫療: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旅行時遭受主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內進行必要合理的治療,保險人依據本附加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在90日內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實際醫藥費用給付保險金。檢視詳細加入對比熱銷 12251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