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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清明節

清明前冬至後

清明前冬至後

清明前冬至後

作者:古來有之嗟我何言

舊曆(中國傳統曆法)是陰陽合曆,同時兼有關乎太陽、關乎太陰(月亮)的內容,並非純粹的陰曆。今文《尚書》記載:

日中,星鳥,以殷仲春。

日永,星火,以正仲夏。

宵中,星虛,以殷仲秋。

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

雖然系名於黃帝,這一點,不大可靠,但它仍可以說明,我國很早就意識到二分二至的存在,在這四個重要時間點,太陽總是執行到黃道的固定位置:鳥、火、虛、昴四宿。先民還注意到,要以太陽迴歸年,而非十二個朔望月,作為年的長度(期)。而這兩點,恰是太陽曆要描述的內容。

歷代文獻都表明,中國傳統曆法兼顧陰陽,如各歷志總述:

次順四時,卒於冬分……撫十二〔月〕節,卒於醜(史記·曆書)

羲和佔日,常儀佔月(晉書·歷志)

又況黃赤道度有斜正闊狹之殊,日月執行有盈縮、朏朒、表裡之異(宋書·律曆志)

無不同時提到日月。具體到二十四節氣,從《漢書》開始,明確載入歷代正史歷志。漢代《周髀算經》也明確給出了,依據日晷影長推定節氣的辦法:

冬至晷長丈三尺五寸;

小寒丈二尺五寸小分五;

大寒丈一尺五寸一分小分四;

……

這一測定節氣的工作(方法還是稍有改進,並不總停留在日晷,雖然也沒靠譜到哪兒去),與其他曆法工作——如定朔——一樣,由太史局、司天監等部門負責。他們製成並頒佈天下的歷書中,便指出了二十四節氣的所在。農民曆、老黃曆標註二十四節氣,自有淵源,並非受了公曆的.影響。

二十四節氣在國家正式活動中佔有地位,

武德初,定令:每歲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圓丘……夏至,祭皇地祇於方丘(舊唐書)

冬至,圜丘惟祀昊天上帝,至西漢元始間,始合祭天地(宋史)

若非曆法的正式組成部分,怎好成為重大活動的時間載體呢?至於其在民俗活動中的體現,更是毋庸贅述。冬至、清明等的豐富文化內涵,已可為證。

總之,傳統曆法是陰陽合曆,並非單純的太陰曆,二十四節氣仍在我國傳統曆法的範圍內。二十四節氣在公曆上佔據較固定的日期,僅因為它關乎太陽執行,與公曆——一種太陽曆——制定的依據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