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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

2015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單位必須按法定最低標準支付的勞動報酬。 依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它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企業透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等。

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30日晚間釋出,從這一年4月1日起,上海將提高多個“民生標準”,其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將從目前的1820元調整為20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7元增至18元。這是上海第22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上海市人社部門在解釋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時指出,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這些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什麼

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應當包含以下三個部分:

1、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一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

2、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

3、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