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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是否違反廣告法

超級是否違反廣告法

新廣告法將於9月1日起實施,新法與現行的廣告法相比,修改幅度之大,涉及面之廣,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關注。

不滿10週歲的兒童不能作為廣告代言人;廣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這部被稱作中國最嚴格新廣告法的施行會帶來哪些變化呢?下面我們將從媒體、企業、代言人、觀眾等幾方面來解讀新廣告法。

1.對媒體創收的影響

◆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準則

在經濟形勢整體下行壓力之下,保健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成為媒體廣告託市的主力軍,新廣告法的細化準則,讓原先這些領域廣告經營模糊地帶失去保護“屏障”,媒體廣告創收直接在此領域“失血”,如果媒體違規播發上述領域廣告,執法部門有法可依,一招致命。

◆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

過度宣傳和刻意引導是廣告商和媒體過去“打擦邊球”慣用之術,新法明文規定,這些均屬於虛假廣告。

◆嚴控菸草廣告發布

儘管菸草廣告在市場份額佔的比例已經很小,但菸草的變相廣告也佔報媒不少廣告份額。從前幾年的評菸草院士事件來說,有專業媒體知識的人士一眼就可看出,這是一次菸草廣告營銷。

評菸草行業的勞模等等變相菸草“軟廣告”,也為一些報紙帶來了不菲的收入。新廣告法對菸草廣告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禁止在一切大眾媒體和公共場釋出菸草廣告,禁止變相釋出違法廣告。

◆新增關於網際網路廣告的規定

網際網路是傳統媒體廣告主要分流者,也是廣告管理的“邊緣地帶”。網際網路廣告快速增長受益於主管部門的“管理放任”。

這次對網際網路廣告有了系列新規定。新廣告法規定,很快會出臺一個針對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對網際網路廣告的從嚴管理,無疑是對新媒體創收的“任性”增長給予一記重拳。可以預言,新廣告法實施後,新媒體將出現加速洗牌過程。

◆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

這次對釋出廣告的媒體和平臺也做了嚴格規定,並且加大了處罰力度。顯然,這一招就是向所有媒體亮劍,如果媒體只向錢看齊,不講德和法,斬!

2.對企業宣傳的影響

◆發虛假廣告或罰百萬

新廣告法在總則中明確“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內容”。今後,違法釋出虛假廣告,將被處以廣告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處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亂髮簡訊廣告或罰三萬

關於垃圾簡訊,新廣告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傳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傳送廣告,違反上述規定,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實過度宣傳,虛假宣傳,甚至是轟炸式的擾民廣告投入,實際上對公司來說是一種負面的宣傳。新廣告法的實施,對一些正規守法的品牌公司,是積極利好的政策。希望,隨著新廣告法的實施,廣告市場能夠得到有效淨化,企業在正常廣告投入的同時,更應該加強自我內功的修煉。

3.加強代言人的責任感

◆明星代言要負責了

現實生活裡,明星代言令人眼花繚亂,甚至有男明星代言衛生巾廣告。新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沒有使用過商品或接受過服務,不能在廣告中作推薦、證明,並明確規定代言虛假廣告受行政處罰未滿3年,不能再代言其他廣告,對於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推薦、證明的行為,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10歲以下兒童不能做廣告代言

新廣告法還規定,10歲以下的兒童不得擔任產品代言人。比如,《爸爸去哪兒》的明星爸爸帶著明星孩子們做的那些牛奶、教育產品廣告,在新廣告法生效以後都是不合法的了。

4.對觀眾的好處

◆網際網路廣告必須一鍵關閉

總有一些煩人的'網站,一開啟就會出現各種彈窗,角落的,漂浮的,有時還找不到小叉叉關掉。這次新廣告法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違者將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嬰幼兒配方奶粉不能聲稱“可替代母乳”

為提倡母乳餵養,改變中國母乳餵養率低的問題,新廣告法規定,嬰幼兒乳製品、飲料等廣告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眾場所釋出時,不能出現“可替代母乳”或“部分替代母乳”這種宣傳語。

◆冒充健康講座的賣藥廣告被禁了

如果你有機會在工作日的下午三點開啟電視,你會發現一半以上的頻道都是以健康講座的形式在賣藥,目標觀眾正是留守在家的老年人。新廣告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對於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附:13條禁止性規定

1、廣告中禁止含有使用軍旗、軍歌、軍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洩露個人隱私,色情、賭博等內容;

2、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釋出母乳代用品廣告;

3、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

4、禁止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5、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釋出或者變相釋出廣告,公益廣告除外;

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傳送廣告,禁止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傳送廣告;

7、禁止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8、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9、禁止教育、培訓廣告對升學、透過考試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11、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12、在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中禁止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或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13、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資訊傳輸、釋出平臺傳送、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