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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勞動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拖欠工資勞動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不經仲裁程式,直接持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的《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

根據《意見》規定,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後,決定是否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後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意見》的出臺,旨在加強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之間的有效銜接,完善多種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