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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或可擔任

2015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或可擔任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或可擔任

剋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多少劃定》的公家意見。草案劃定了根基養老保險繳費不敷15年職員的報酬,並明晰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以擔任。社會保險法將於本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劃定,介入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職員 ,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累計繳費不敷15年的.,可以延遲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驗前參保、延遲繳費5年後仍不敷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對付未繼承繳費可能延遲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敷15年的職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能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響應的養老保險報酬。對付不肯意延遲繳費至滿15年,也不肯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能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付出給本人。

草案明晰劃定,退休職員享受根基醫療保險報酬的繳費年限憑證各地現有劃定執行。草案明晰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餘額擔任步伐。介入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個人,在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儲存;到達法定退休年數的,憑證國度劃定享受響應的養老保險報酬。同時,明晰介入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個人衰亡的,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所有擔任。草案還明晰了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的詳細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