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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職工病假工資

上海市職工病假工資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准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勞動者病假期間雖然沒有為企業提供勞動,但仍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並依法取得病假工資。由於員工在病假期間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勞動。

因此,病假工資往往在正常的工資水平的基礎上打個法定的折扣。現行法律也正是透過對病假工資基數和係數計算標準的界定將病假工資打了兩次折扣,使其低於正常工資待遇。雖然全國範圍內有關於病假工資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各地在此基礎上多作了具體規定,在病假工資的支付方式和計算方法上略有不同。本文只以上海為例說明職工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一、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當月計薪日: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二、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四、病假天數的確定: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五、病假工資的上下限:

1、病假工資的上限(非強制):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2、病假工資的下限(強制):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且病假工資及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