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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權律師總結外資股權併購的流程

深圳股權律師總結外資股權併購的流程

在通常情況下,在對產業政策及壟斷限制進行調查之前,外國投資者已經有了明確的一個或多個收購物件,在初步調查並排除股權收購的有關產業政策的障礙之後,外國投資方和收購物件之間即可進行談判。談判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價值的評估、各方權利義務的協調。

外資股權收購的流程

(一) 談判

1、資產價值的評估。

(1)資產評估的一般性規定。收購能否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能否就股權的價值取得一致意見。通常情況下,按照《合同法》確定的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原則,股權的價值可以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但在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時有特別的規定,即併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之所以有資產評估的限制,是為了防止各方當事人合謀,故意壓低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財產價格,從而變相地向境外轉移資產。

(2)國有資產評估的特別規定。如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交易價格。根據2001年12月31日財政部頒發的關於《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各類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在轉讓整體或部分產權(股權)時,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的機構應具有國有資產評估的資格。

2、權利義務的協調。

就股權併購的問題,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及其股東之間需要協商的內容很多,其中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內容主要有:管理機構及利潤的分配;債權債務的繼承;勞務管理制度等。

(1)管理機構及利潤的分配。

如股權併購後設立的是外商獨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可以自行決定公司的管理機構及營業方針,自行委派董事會組成人員,所獲得的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也全部歸屬外國投資者,該外國投資者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決定進行利潤分配或進行再投資;如併購後設立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般應當按照各方在合資企業中所佔股權的比例,確定董事會人員的構成,分享公司的管理許可權,所獲得的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也應當按照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分享;如併購後設立的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則合作各方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約定合作各方在董事會中的人員組成、經營管理許可權、利潤分配方式等,而無須受到出資比例的限制。

(2)債權債務的繼承。

股權併購時並不導致原境內機構的主體消亡,因此,股權併購後存續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繼承併購前公司的債權債務。這與外國投資者以資產併購境內企業有明顯的區別,發生資產併購時,由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且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的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權要求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被併購企業不能提供相應的擔保,資產收購的計劃將發生障礙。

(3)勞務管理制度。

一般而言,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後,併購前的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因為,被併購企業的股東雖然發生變化,但該企業的法人主體並沒有發生變化。

同時,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發生“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客觀情況”時,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規定僅僅股東變化就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因此,一般情況下,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後,如果僅發生股權變化,併購後的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外國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股權併購內資企業時,有關職工的安置問題是很重要的.一個談判內容,務必認真落實。

(二)申請

1、審批機關的確定

有權審批股權併購的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除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以外,商務部根據投資金額的大小,對商務部、地方審批部門的審批許可權進行了劃分。

2、應報送的資料

外國投資者應根據股權併購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檔案。以上海市為例,外國投資者併購上海市國有企業,應提交下列檔案:

(1)併購專案申請報告。

(2)被併購國有企業出讓產權的批准檔案;

(3)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及附件;

(4)外國投資者購買國有股權或認購國有企業增資協議;

(5)產權交易憑證;

(6)被併購國有企業最近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7)被併購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及確認意見;

(8)被併購國有企業及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

(9)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檔案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

(10)被併購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計劃(如國有產權轉讓後企業控制權轉移或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經營資產出售給外資的,併購雙方應當制定企業調整重組方案和妥善安置職工的方案,並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

(11)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被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的境內公司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原登記管理機關沒有登記管轄權的,應自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10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同時附送該境內公司的登記檔案。

以上海為例,經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審批後,併購雙方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申請變更登記手續。其中包括:

1、被併購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內資轉外資手續,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報告;

(3)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的批覆;

(4)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

(5)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2、被併購方向外資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需提交如下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名稱變更核准書》(未變更名稱的除外);

(3)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的批覆和批准證書;

(4)產權交易憑證及《產權交易合同》(如涉及國有產權的轉讓);

(5)被併購國有企業的評估報告及確認意見;(如涉及國有產權的轉讓);

(6)併購方企業的開業登記證明;

(7)外國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

(8)企業合同、章程;

(9)董事會成員任職檔案;

(10)董事身份證件影印件;

(11)住所和生產、營業場所的使用證明(土地使用證、房產產權證或租賃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賃協議);

(12)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繳納股權併購資金

根據1997年9月2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2號令釋出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及《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股權併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購買價款,最遲不得超過1年,且應按照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五)辦理後續登記手續

股權併購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收到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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