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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日期記憶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日期記憶彙總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日期記憶彙總

1、2日:

(1)當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5%以後,再每增減量5%時,應報告和公告,在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後的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3)招股說明書應當在股票承銷期開始前2個至5個工作日期間公佈。

2、3日:

(1)票據持有人收到拒付證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為3日;

(2)承兌人作出承兌或不承兌的期限為3日;

(3)投資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上市公司的,同時向證交所報告。

(4)投資基金上市公告應在上市首日前3個工作日內公告。

(5)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雙方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須予以公告。

(6)債權人會議主席召集債權人會議,應在發出通知前3日報告人民法院。

3、5日:

(1)無記名股東應於股東大會會議召開5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書在上市交易前5個工作日內公告;

(3)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於承銷前2-5個工作日公告;

(4)企業債券公告日期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為上市公司出具檔案的專業機構及人員在接受委託及檔案公開後5日不準買賣該股票。

(6)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未轉換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於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償還本息。

(7)破產的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人企業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立案通知後5日內轉告有關當事人。

4、7日:

(1)法院在接到破產申請後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

(2)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7日(外地應為20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3)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4)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應當在接到申請後7日內作出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5)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應及時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清償組清償債務,對債務數額有異議的,在收到通知後7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5、8日:

(1)“全額預繳款”方式發行的時間不得超過8天。

6、10日:

(1)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10日起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為自出票日起10日內。

(5)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6)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後10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釋出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8)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為到期日起10日內。

(9)申請人申請破產,法院駁回的,申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期限為10日。

7、12日:

(1)票據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後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的.,不再有協助義務。

8、15日:

(1)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

(2)債權人會議第一次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於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由人民法院主持;

(3)收購人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4)產權糾紛,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複議。

(5)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或予以公告。

(6)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後15天內,向法院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有關證據材料。

(7)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後15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理期滿後15日內,與發行人員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8)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的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管理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9)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召開前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10)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執照,在其有效期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

(1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由投資人自行清理或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請債權。

(1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編制清算報告,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3)公司解散,應成立清算組,解散事由出現或股東會決議解散的,15日內成立清算組。

9、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稽核;

(2)股份有限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應在股東大會年會召開20日前置備在公司。

10、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並驗資後,發起人應在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由董事會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合夥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夥人提出退夥;

(3)除名退夥,被除名的合夥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內向法院起訴;

(4)股東大會召開30日之前,應將會議將審議的事項通知各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應在股款籌足,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後30日內召開;

(6)公司合併、分立應在30日內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7)基金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後的30日內;

(8)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提示承兌日期為出票後1個月;

(9)見票即付的匯票提示付款日期為出票後1個月。

(10)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日60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11)企業對收取費用的專案性質不明確的,財政部門應在接到企業報告後30日內作出應否繳納的答覆,期滿不答覆的,即視為不同意繳納。

(12)企業在規定情形發生後,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登出產權登記。

(13)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14)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16)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17)收購要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

(18)持證會計人員調離原單位的,應在離崗日30日內,由所在單位報發證機關備案。

(19)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可否登記的決定,可登記的,應在核準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預計登記的,應在15日內發《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20)公司變更名稱、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變更股東、股份有限發起人改變姓名,應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1)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審批許可權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在收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之日起30日內審批完畢。

(2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可否登記決定。

(23)合營企業申請人在收到審批機關的批准證書後1個月內,向所在地工商機關有辦理合營企業登記手續。

(24)企業破產的,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1個月內,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

11、45日:

(1)中外合作企業設立檔案全部交付之日起,審批機關45內日決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2)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股東大會會議召開45日以前將會議要審議的的事項作出公告。

12、60日:

(1)出現《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教材p10

(2)公司解散60日內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後的2個月內進行;

(4)收購要約期間為30-60日;

(5)留置權行使為2個月以上;

(6)票據公示催告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過2個月。

(8)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內向債權人申報債權;

(9)企業債券發行公告的有效期為60天,自發行公告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

(10)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應當在不少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13、3個月:

(1)合資企業中外雙方約定分期出資為第一次出資營業執照簽發後3個月,且不低於出資額的15%;

(2)對透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