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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 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 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

增值稅出口退(免)稅什麼情況又退同時又免稅?這是很多人在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比較頭疼的問題。那麼,下面我們就為大家講解一下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

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度

(一)出口退(免)稅制度的一般規定

我國實行出口貨物零稅率(除少數特殊貨物外)的優惠政策。

出口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外,都屬於出口退(免)稅的範圍。增值稅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收範圍的貨物;(2)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離境的貨物;(3)財務會計上作對外銷售處理的貨物;(4)出口結匯(部分貨物除外)並已核銷的貨物。

1.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的'出口貨物。

2.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

3.免稅但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

4.除經國家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不免稅也不退稅的出口貨物。

以上就是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退”是指按照上述過程確定的實際應退稅額符合一定標準時,即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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