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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七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七

第七章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稅務登記、賬薄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的有關規定

(二)掌握稅款徵收方式、稅款徵收措施的有關規定

(三)熟悉稅務檢查的規定、稅收徵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熟悉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五)瞭解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考試要求」

第一節 稅收徵收管理概述

一、稅收徵收管理體制

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徵收管理。

海關係統負責有關稅種的稅收徵收管理。

二、稅收徵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稅收徵收管理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稅收徵收管理機關職權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徵收、稅務檢查、稅務處罰等。

稅收徵收管理機關義務包括:宣傳稅法,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守秘密;受理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受理稅務行政複議等義務。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權利包括: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保守秘密;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政策;享有與納稅有關的陳述與申辯,以及申請行政複議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義務包括:按期辦理稅務登記;按規定設定賬簿;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實行的檢查等。

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特殊規定外,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登出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應按稅法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

二、賬簿、憑證管理

(一)設定賬簿的範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賬簿是指訂本式總賬、明細賬、訂本式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准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經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憑證貼上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 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二)對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 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發票管理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開具發票。稅法對發票的種類、印製、領購、開具、保管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規定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儲存10 年。

三、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依照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納稅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郵寄申報、資料電文申報等。

第三節 稅款徵收

一、稅款徵收方式

(一)查賬徵收。適合於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查定徵收。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三)查驗徵收。適用於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四)定期定額徵收。適用於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定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徵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五)稅法規定的其他稅款徵收方式。

稅款繳納方式主要有: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稅務機關自收稅款並辦理入庫手續;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並代為繳納;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受託單位根據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徵證書,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徵收零散稅款等。

二、稅款徵收措施

(一)核定應納稅額

1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賬簿但未設定的;

( 3 )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 4 )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 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 6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 2 )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 3 )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 4 )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 5 )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 .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複議之前,也須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納稅擔保的具體方式,包括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是指納稅人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或因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以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七)其他措施

1 .稅收優先執行。

( 1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 3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 .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 .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在一定期限內,納稅人多繳的稅款予以退還,少繳的稅款予以追繳,但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

4 .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第四節 稅務檢查

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進行下列檢查:

1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