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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GG10-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GG10-200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JTGG10-2006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Supervision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HighwayEngineering
2006-11-02釋出2007-0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40號
關於釋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GG10-2006)的公告
現釋出《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GG10-2006),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同時廢止。
本規範的管理權和解釋權歸交通部,日常解釋及管理工作由編制單位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負責。請各有關單位在實踐中注意總結經驗,若有修改意見,請函告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北京建內大街11號,郵編100736,電話010-65292708),以便修訂時研用。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日
主題詞:公路 規範 釋出 公告
交通部辦公廳
2006年11月7日印發

前言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自1995年頒佈實施以來,對保證工程質量,培育和規範監理市場,推動公路建設體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為適應不斷髮展的公路建設形勢,按照交通部《關於下達2001年度公路工程標準制修訂工作計劃的通知》(廳公路字[2002]36號)和《關於下達2002年度公路工程標準制修訂工作計劃的通知》(廳公路字[2002]220號)要求,並結合十餘年來公路施工監理實踐,對該規範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工作,對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150餘個部門和單位進行了調研,增加了環保、安全等內容,並在人員及結構、監理定位等方面均有調整和補充。
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注意總結經驗,若有修改完善意見,及時告知主編單位(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郵編100736),以便再次修訂時研用。
主編單位: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
參編單位:北京市高速公路監理有限公司
北京逸群工程諮詢有限公司
天津市華盾工程監理諮詢有限公司
江蘇華寧交通工程諮詢監理公司
北京興通交通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泰克華誠技術資訊諮詢有限公司
北京市道路工程質量監督站

編寫人員:成平 彭思義 馬文翰 熊廣忠 李學林 陳尚和
顧新民 田麗萍 孫波 丁彥昕 李洪斌

編審人員:李景和 李明華 陳立群 翟三扣 周緒利

1總則
1.0.1為落實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制度,使監理工作標準化、規範化,制訂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實施工程監理制度的公路工程專案的施工監理,養護工程監理可參照執行。
1.0.3監理機構應依據以下法律、法規、檔案開展工作:
1、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
2、國家和行業、地方有關標準、規範、規程。
3、監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關檔案。
6、工程設計檔案和圖紙。
7、工程實施過程中有關的函件。
1.0.4工程專案監理合同必須明確雙方職責與許可權。
1.0.5監理單位應依據本規範第1.0.3條規定,按照監理合同約定的職責與許可權,對工程質量、安全、環保、費用、進度實施監督管理。
1.0.6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法規,創造合法、規範、有序的監理工作環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監理,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術語
2.0.1監理
監理人員依據監理合同對工程質量、安全、環保、費用、進度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活動。
2.0.2監理單位
具有法人資格並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企業。
2.0.3監理機構
由監理單位派出並代表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合同的現場監理組織。
2.0.4監理工程師
監理機構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統稱為監理工程師。
2.0.5監理人員
監理工程師和監理機構中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統稱為監理人員。
2.0.6總監理工程師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經專案建設單位同意,在監理機構中負責專案工程全部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
2.0.7駐地監理工程師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經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負責專案部分工程監理工作的駐地監理負責人。
2.0.8監理計劃
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在監理合同期內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檔案。
2.0.9監理細則
根據監理計一劃,針對技術複雜、專業性較強的分項、分部工程或監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駐地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寫、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操作性檔案。
2.0.10巡視
監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的經常性巡迴檢查活動。
2.0.11旁站
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對某一具體的.工序、工藝或部位施工全過程進行的監理。
2.0.12試驗工程
為確認施工方案、獲取控制引數所進行的試驗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標準試驗
在工程開工前,為確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組合(如含水量、級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檢驗標準所進行的試驗。
2.0.14自檢
施工單位按合同技術規範規定的專案和頻率對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或工程實體進行的旨在檢查、評價質量合格與否的試驗、檢測。
2.0.15公路機電工程監理
公路監控、通訊、收費、供配電、照明、隧道機電系統等工程的監理。
2.0.16公路機電工程試執行期
機電工程完工至交工驗收之間,調整系統執行引數使之處於最佳工作狀態、檢驗系統裝置工作穩定性的時期。
3一般規定
3.0.1監理機構設定
高速和一級公路可設定二級監理機構,即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簡稱總監辦)和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簡稱駐地辦)。開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設定一級監理機構,即總監辦。
二級及二級以下公路和養護工程可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現場條件等因素設定一級或二級監理機構。
公路機電工程可設定一級監理機構。
3.0.2監理人員配備
監理機構中監理人員的數量和結構,應根據監理內容、工程規模、合同工期、工程條件和施工階段等因素,按保證對工程實施有效監理的原則確定。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工程每年每5000萬元建安費宜配備交通部核准資格的監理工程師1名;獨立大橋、特長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萬元建安費宜配備交通部核准資格的監理工程師1名。根據工程特點和實際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係數範圍內調整。
高速公路機電工程,每50km每系統宜配備交通部核准資格的監理工程師1名,根據工程情況,如系統複雜或隧道機電工程內容較多,可適當增加。
如遇重大工程變更等情況,上述人員配備應根據需要進行調整,並就工程內容的變化、人員的調整事宜簽訂補充合同。
總監辦應配備1名總監理工程師和若干名專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相應專業的高階技術職稱、五年以上的現場工程監理經歷、擔任過兩項以上同類工程的駐地或總監職務。
駐地辦應根據工程複雜程度配備1一2名駐地監理工程師和若干名專業監理工程師。駐地監理工程師應具有相應專業的中級或高階技術職稱、同類工程三年以上監理經歷。
3.0.3職責劃分
當採用二級監理機構和監理總承包時,應由中標的監理單位劃分各級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當對監理機構分別招標時,應由建設單位劃分確定監理機構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
3.0.4
總監辦主要負責:
1.主持編制監理計劃。
2.主持召開監理交底會、第一次工地會議。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試驗室。
4.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及總體進度計劃、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5.簽發支付證書、合同工程開工令、單位或合同工程的暫停令和復工令。
6.稽核變更單價和總額以及延期和費用索賠。
7.協助建設單位審查交工驗收申請,評定工程質量。
8.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編制監理竣工檔案、編寫監理工作報告。
3.0.5駐地辦主要負責:
1.主持編制監理細則。
2.主持召開工地會議。
3.按合同要求建立駐地試驗室。
4.審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單位的機械裝置、施工方案。
5.審批施工單位測量基準點的複測、原地面線測量及施工放線成果。
6.審批分項工程開工申請,簽發分項和分部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7.日常巡視、旁站、抽檢,並做好記錄。
8.核算工程量清單,負責對已完工程進行計量。
9.組織分項、分部工程中間驗收和質量評定,簽發中間交工證書。
10.審批月進度計劃,編寫合同段監理工作報告。
3.0.6監理階段劃分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階段劃分為施工準備、施工、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三個階段。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至合同工程開工令確定的開工之日為施工準備階段;合同工程開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驗收申請受理之日為施工階段;合同工程交工驗收申請受理之日至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籤發之日為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階段。
公路機電工程監理應增加試執行期階段。

4施工準備階段監理
4.1準備工作
4.1.1配備試驗室裝置
總監辦中心試驗室應按監理合同要求配備常規的試驗檢測裝置;駐地辦試驗室應按監理合同要求配備現場抽查常用的試驗檢測裝置。
4.1.2熟悉合同檔案
監理機構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本規範第1.0.3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檔案,當發現有關檔案不一致或有錯誤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4.1.3調查施工環境條件
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條件進行調查,掌握有關情況。
4.1.4編制監理計劃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主持編制監理計劃,按合同規定報批後執行。
監理計劃應明確監理目標、依據、範圍和內容,監理機構各部門及崗位職責,監理人員和裝置的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方案,監理制度,監理程式及表格,監理設施等。
4.1.5編制監理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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