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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保管合同

無償保管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無償保管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無償保管合同1

寄存人(簡稱甲方)

保管人(簡稱乙方)

茲為 保管,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因遷往 地居住,將下列動產目錄記載的物品寄託乙方保管,而乙方願依約受寄保管,本保管物於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點交與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寄託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而乙方亦得隨時自動返還寄託物。

第三條 甲方保證保管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並無上手來歷不明或與第三人間有糾葛不清的或於寄託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致乙方蒙受損害時,甲方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四條 本件寄託保管為無報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

第五條 乙方在受寄存續期間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屬可任意使用寄託物,甲方無異議。

第六條 依前條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損失,乙方不負其填補賠償責任,甲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 本件保管物乙方應存置於 (某某地號)乙方或其家屬的住宅內,並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保管,對於保管物的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

第八條 前條保管處所,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保管物。

第九條 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約定,將保管物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致保管物發生損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保管物滅損時,應負其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甲方償還。

第十一條 保管物的返還應在該保管物保管之地行之。

保管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減滅價值,乙方仍依該物現狀返還,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悉依合同法關於保管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解釋。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訴訟由甲乙雙方同意以 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合同所稱動產目錄。

(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無償保管合同2

寄存人(甲方):

身份證號:

電話:

地址:

保管人(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地址:

茲為保管,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因的原因,將下列動產目錄記載的物品寄託乙方

保管,而乙方願依約受寄保管,本保管物於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點交與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條本合同所稱寄託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而乙方亦得隨時自動返還寄託物。

第三條甲方保證保管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並無上手來歷不明或與第三人間有糾葛不清的或於寄託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致乙方蒙受損失時,甲方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四條本件寄託保管為無報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

第五條乙方在受寄存續期間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屬可任意使用寄託物,甲方無異議。

第六條依前條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損失,乙方不負其填補賠償責任,甲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本件保管物乙方應存置於(某某地號)乙方或其家屬的住宅內,並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保管,對於保管物的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

第八條前條保管處所,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

第九條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約定,將寄託物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致寄託物發生損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保管物滅損時,應負其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乙方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甲方償還。

第十一條寄託物的返還應在該寄託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託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減滅價值,乙方仍依該物現狀返還,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悉依合同法關於保管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解釋。

第十三條因本合同發生的訴訟由甲乙雙方同意以法院為管轄法

院。

第十四條本件寄託動產目錄。(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住址:

乙方:

住址:

年月日

無償保管合同3

寄託人 (簡稱甲方),保管人 (簡稱乙方)。茲為 保管,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因遷往而乙方願依約受寄保管,本保管物於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點交與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寄託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而乙方亦得隨時自動返還寄託物。

第三條 甲方保證保管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並無上手來歷不明或與第三人間有糾葛不清的或於寄託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致乙方蒙受損失時,甲方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四條 本件寄託保管為無報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

第五條 乙方在受寄存續期間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屬可任意使用寄託物,甲方無異議。

第六條 依前條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損失,乙方不負其填補賠償責任,甲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 本件保管物乙方應存置於並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保管,對於保管物的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

異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悉依合同法關於保管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解釋。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訴訟由甲乙雙方同意以

第十四條 本件寄託動產目錄。(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住址:

乙方:

住址: 年月日第八條 前條保管處所,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

第九條 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約定,將寄託物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致寄託物發生損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保管物滅損時,應負其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乙方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甲方償還。

第十一條 寄託物的返還應在該寄託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託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減滅價值,乙方仍依該物現狀返還,甲方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