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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徵

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徵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特殊型別的合同是具有其它合同沒有的特點的。而在瞭解保險合同的相關知識時,以免在理賠期間出現不必要的麻煩,保險合同的相關知識亦是需要稍作了解的。保險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雖具有一般合同所共有的法律特點,但其特殊之處需要投保人熟知。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徵?

一、保險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合同有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之分,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享有權利,另一方僅負有義務。而雙務合同則是當事人雙方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一方的權利即為對方的義務,保險合同屬於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負有按約定給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則負有於保險事故發生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但保險合同與一般的雙務合同有所不同,在一般的雙務合同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給付價金之後,賣方應依合同規定給付標的物,不存在其他任何條件。但保險合同之保險人在投保人給付保險費之後,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換言之,保險人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以保險事故為停止條件,因此,保險合同是附停止條件的合同。

在國外,英美法學系的有些學者認為保險合同是一種單務合同。理由是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僅有投保人一方負有給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一方承諾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給付保險金,而不能強制投保人有任何義務,因此是單務合同。

二、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合同的訂立及履行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的誠信度要比一般的合同高,故稱之為“最大誠信合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投保人對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的一切重要事實和情況作出真實可靠的陳述,不能有任何隱瞞和虛假。

對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要求,在最早的海上保險中就已存在。海上保險的標的是在海上運輸中的財產,危險性較大,而且遠在海外,保險人在承保前無法進行實際勘查,只能根據投保人提供的情況予以承保,這就要求當事人具有超過一般交易合同的最大誠信。目前,各國的保險立法亦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我國《經濟合同法》第41條規定:“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另外,在《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中,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出險的通知義務”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這些都是對保險合同最大誠信要求在立法中的體現。

三、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賴於偶然事件的發生的協議。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對投保人來說,其所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獲得大大超過所付保險費數額的保險金,如果保險事故不發生,則喪失所交付的保險費;對於保險人來說,保險事故發生後,其支付的保險金數額將大大超過保險費的收入,如果保險事故不發生,則獲得保險費的利益,而無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射幸性是由危險事故的不確定性所決定的,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表現得尤為明顯,而在人壽保險中,因為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是確定的,只是存在時間的問題,故其具有儲蓄性,射幸性較弱。

保險合同雖是一種射幸合同,但它與賭博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這種射幸性質中是對單個保險合同而言的,保險事業並非投機性的事業。就保險業承保的全部保險合同來看,保險費總額與保險金總額的關係是以精確的數理計算為基礎的,原則上收入與支出保持平衡。因此,從總體上來看,保險合同不存在偶然性。四、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據我國目前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五條規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並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