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後果
某公司聘請了一箇中國區總經理,約定月薪5萬,合同期一年。
因公司頭一次請這樣的高人加盟,沒有經驗,忘了約定試用期。結果演繹了一場請神容易送神難的訴訟大戰。
中國區總經理上任兩個月,與公司董事長髮生衝突,經營理念嚴重不合,雙方吵鬧不休,董事長下了逐客令,哪知總經理聘請的.律師發來了律師信。
一場勞動爭議大戰打響了。
經過勞動爭議,一審、二審,最終塵埃落定,公司因沒有約定試用期,不能解除總經理的合同,必須全額支付總經理一年期滿前的薪酬。
公司花了幾十萬,買來了一條法律知識。
新聘員工所籤勞動合同一定要約定試用期,不籤試用期,結果只有一個:請神容易送神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