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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延長試用期後又被強行辭退,我能獲得什麼經濟補償和賠償?

被延長試用期後又被強行辭退,我能獲得什麼經濟補償和賠償?

於5月28日入職某公司,職位是資訊經理,合同明確是管理職位,當初約定三個月試用期,9月1日是轉正日。

但是入職後並沒有賦予資訊經理該有的職權和指派工作崗位相應的工作事項,而是被指派去做一些緊迫的資訊專案設計,一負責公司資訊耗材管理和辦公電腦、網路異常處理的員工於8月1日離職,我剛好完成四個被指派的資訊專案設計,考慮到人手緊缺,我又被指派接替該員工的工作。但八月底臨近9月1日轉正日的時候,被直接主管約談。後延長試用期兩個月,再次約定到11月1日轉正。

九月中旬,公司給部門招聘一個同事進來;此後我有對該同事進行培訓其所應掌握的技能。10月9日,國慶長假過後,被約談,要求我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我要求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立即被直接主管否決,我要求跟人資談,後跟人資部門主管談,被告知,當日下午我的工作電腦,相應許可權全部被取消,我必須於10月10日辦理手續離職,我要求給予辭退通知書,人資給予了我辭退通知書,理由是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後另外一人資同事把我叫出去,出去後發現有兩位保安,被要求待在一個會議室,要求我交出手機,並刪除了我手機裡拍攝的一些證據照片,我無奈只好刪除了,保安拿過手機又刪除了一部分。人資同事叫我必須當天下午跑離職申請單,看到離職申請單上有“辭退”這個選項,於是簽下該離職申請單。

(照片我後來有恢復)。

我能獲得什麼賠償或者經濟補償?

【真實原因】

因前一擔當資訊經理職務的同事,找其主管談,說工資低,要求老闆招人,他今年要辭職。公司7月份發年終獎,一般發了年終獎就是離職潮。於是老闆把我5月底招進來。但是該同事後來發現比較之後,他原本要去的'公司待遇還不如這裡,故又不肯離職,公司主管也不想他離職,因為公司所有資訊技術的引數都在他心裡,連個文件都沒寫。該同事能力有點差,在我所做專案期間,其一再阻擾我專案的進行,後他的想法均被我實踐推翻(我也沒辦法,我是公司董事指派的專案,我新人剛入職,故只想著達成專案目標,顧不上會得罪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