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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工試用期不適應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嗎?

懷孕女工試用期不適應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嗎?

遊小姐與一家合資公司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但在合同簽訂2個月後,這家合資公司發現遊小姐不適應該工作,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此時,遊小姐已懷孕1個多月。遊小姐提出,女職工在孕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問: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懷孕的女工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勞動法》第25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懷孕的'女職工,《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26條、第27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是: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顯然,對於懷孕女工,在上述情形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這幾種情形,根據第29條規定,並不包括第25條所指的情況。所以,如果該懷孕女工確屬在試用期內,又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