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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轉正後的工資會比試用期時的還要少

為什麼轉正後的工資會比試用期時的還要少

剛剛跨入2005年,小王便成功應聘進入了上海一家對外貿易公司擔任貿易主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從05年1月16日至06年1月15日,並約定3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月薪4000元,轉正後月薪5000元。由於小王在工作中表現優異,並透過自身的關係為公司帶來了業務。春節前他向公司提出提前轉正的申請,公司領導爽快的同意了,決定於2月16日起轉正。但是當小王拿到2月份的工資時卻傻了眼,按合同約定轉正後的工資應該多於試用期的工資,但是現在拿到手的工資反而更少了。百思不得其解的小王馬上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查實,得到的回答是這樣的:
原來在計算2月份工資的時候,因為2月9日至15日為春節休假,實際工作日只有17天,即節前8天,節後9天。於是他的工資就成了:

4000/20.92 X 8 + 5000/20.92 X 9 =3680.69(元) 方式(1)

並向其解釋公式中“20.92”是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的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不熟悉薪資計算的小王一時也無話可說,但是他堅持一點——轉正後的工資肯定不會比試用期時的還要低。在小王的一再要求下,人力資源部答應重新計算,於是他的工資成了:

4000/20.92 X(20.92-9)+5000/20.92 X 9=4430.21(元) 方式(2)

其中轉正9天的天數沒有問題,但試用期天數則比原來的8天多出了3.92天。此事原本就可以過去了,新計算出的工資的確比原來高了不少,但喜歡刨根問底的小王還是有疑惑,他覺得既然可以用方式(2)的公式來計算,那麼為什麼不能按當月實際出勤的天數來計算呢?於是他給出了自己的公式:

4000/17 X 8+5000/17 X 9=4529.41(元) 方式(3)

這樣比原來人力資源部計算出的.結果還多了99.20元。然而這次人力資源部不買帳了,認為小王是“雞蛋裡挑骨頭”,並指出: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第十四條之規定,計薪日應當包括法定節假日的3天,則2月份試用期應計為11天,加上轉正的9天,總共是20天,所以認定小王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這回人力資源部又給出了一個新的計算公式:

4000/20 X11+5000/20 X 9=4450(元) 方式(4)

反反覆覆幾個來回,大家各執異詞,小王也被越弄越糊塗了,到底自己能夠拿到多少工資呢?

經過對多家公司薪資福利計算方式的調查,結果顯示在小王的這種情況下,方式(2)和方式(3)是被運用最多的,尤其是方式(2)。這“20.92”的出處為《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勞保綜發(2003)2號)第十四條規定:“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本辦法第九條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在制度工作日內請病、事假等的日工資計算:按本辦法第九條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從此看出,是不是一定要用20.92天/月來計算這類狀況的工資是不一定的,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制度工作日”並不等同於“計薪日”。例如,在今年2月份計算員工病、事假時,不能夠用工資基數去除以20.92,而是應該加上法定節假日的3天,則為23.92才正確。(HR管理世界)(陳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