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研究風險投資組織形式與風險投資家報酬
有限合夥制的風險投資組織形式以資本市場比較發達的美國和英國為代表。在有限合夥關係的契約設計中,激勵和約束機制的設計顯得十分重要。有限合夥契約一方面將投資者和風險投資家的權利和責任進行非對稱分配,旨在將風險投資家的收益與其能力和努力水平掛鉤,達到激勵風險投資家努力工作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設定了一系列硬性約束和承擔無限責任的條件,使得風險投資家也只有透過實現投資者的收益最大化才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有限合夥制度透過激勵性報酬條款將風險投資家的報酬與其業績相結合,促進其敬業盡職,改進投資管理。風險投資家與投資者透過談判,制定承諾及限制性條款,達成委託管理契約,將投資者的`資金與風險投資家的管理才能相結合。前者僅以其出資承擔有限責任,而後者則承擔無限責任,以加強對其約束(保羅.A.岡珀斯、喬希.勒納,2002)。有限合夥契約通常規定風險投資家的報酬由管理費和利潤分成兩部分組成。管理費是固定收入,與業績無關。在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都透過合同,事先規定風險投資家每年從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通常是2%-3%)作為管理費用。如果風險投資家的日常開銷超過了這一固定數額,投資者也不負有另行支付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