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離崗離職資訊保安管理規定
為規範我院計算機資訊保安工作,更好的服務於我院資訊化建設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本單位的計算機與網路資訊保安,適應資訊保安等方面的需要,防止計算機網路失密洩密事件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作人員離職之後仍對其在本部門任職期間承諾或負有保密義務的秘密資訊,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的義務,直至該秘密資訊成為公開資訊,而無論離職人員因何種原因離職。
第三條、離職人員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原部門秘密資訊的檔案、資料、圖示、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本院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資訊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第四條、離職人員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本院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本院的財務,包括記載著本院秘密資訊的一切載體。若記錄著秘密資訊的載體是由離職人員自備的,則視為離職人員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本院,本院應當在離職人員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離職人員相當於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但秘密資訊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可以由本院將秘密資訊複製到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秘密資訊消除,此種情況下離職人員無須將載體返還,本院也無須給予離職人員經濟補償。
第五條、離職人員離職時,應將工作時使用的電腦、隨身碟及其他一切儲存裝置中關於工作相關或與本院會有利益關係的資訊、檔案等內容交接給本部門領導,不得在離職後以任何形式帶走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