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配售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在自有超市(便利店)銷售甲方或甲方總代理產品,在未徵得甲方同意下,不得轉嫁第三方銷售。
二、甲方所提供商品必須出自正規廠家(必須提供廠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產品檢測報告)商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收貨。
三、進店費用如下幾種方式:
1.乙方不收進店費用。
2.乙方要收進店費用,進店費用形式為: .
四、結帳方式分為三種:
1.現結(貨到驗收無誤後當時結帳)甲、乙雙方指定結帳聯絡人。
2.壓批結(每次貨到驗收後結上一批貨款)甲、乙雙方指定結帳聯絡人。
3.月結:甲、乙雙方約定月結帳期為30天,對帳時間為每月 ,結帳時間為每月 ,
如遇特殊情況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且約定結帳期,如乙方連續二個帳期未給甲方結帳, 甲方有權停止供貨,且有權提請法院判決。
五、乙方必須提前24小時向甲方訂貨,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詳細說明所需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
六、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商品,嚴格保證商品質量和供貨時間,如甲方所供商品在銷售當中出現質量問題,經確認後,甲方有義務進行調 換和回收。
七、甲方根據乙方要求自費將商品送至乙方指定的'接貨地點,經乙方指定收貨人驗收無誤後,在甲方送貨單上簽字認可,雙方的債權債務隨之產生,在結帳時以乙方收貨人簽字的送貨單為結算憑證,甲方任何無簽字送貨單的人員都無權與乙方進行帳務結算。
八、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出現因甲方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與消費者的糾紛或因國家有關部門(衛生監督部門、工商部門)抽查而產生的問題,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且有甲方派人協助乙方處理,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私自處理,甲方不承認處理結果。
九、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解決。
十、若甲、乙方雙方如有一方倒閉、破產或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另一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遺留帳務一次性結清。
十一、本合同有限期為 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若雙方續約,可在合同期滿前15天協商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合同如有補充條款,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有效。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地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地址:
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