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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離職申請後,單位可以以績效考核為由扣發當月部分工資嗎?

提出離職申請後,單位可以以績效考核為由扣發當月部分工資嗎?

1、公司的.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基本工資<績效工資

2、本人於12月8日提出離職申請,並告知直屬領導。12月15日的工資條反映被扣部分績效工資,問領導,回答理由為績效考核扣發。

3、這種情況合理嗎?

4、按照法律法規,在什麼時候可以真正離職,並辦完離職手續?

5、離職之前的這段時間,是否還應該發放工資?這段時間的工資是否應該正常發放,還是依然以第2條的理由扣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