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器銷售的合同條款
一、定義
1、“供方”指樂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購買樂和琴弓坊產品或服務的具有法律行為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銷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產品或服務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動包含本條款的所有條件。
二、 合同成立
1、 銷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以最早發生者為準)即成立:
a、 需方以信件、傳真等方式接受供方報價時;
b、 供方書面或口頭接受,併產品裝運時。
2、 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時,必須服從本條款。本條款構成代理銷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約束。
三、 定單、價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規定期限的書面報價在報價單規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頭報價或沒有規定期限的書面報價單的有效期,僅截至作出報價的當日24時為止。
2、 產品或服務的最終價格、付款條件和配在銷售合同內書明,所有的價格均為福州fob價。
3、 除非供方已明確書明付款條件,否則產品或服務的全部貨款應在產品或服務實際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項付清前,供方有權暫停或取消交付產品或服務。對供方已交付的產品或服務,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權利。
四、 交付
1、供方應在交付期內將產品交付給需方指定的處於交付地點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點和交付期均應在銷售合同書明確指定,並經供方同意。
五、 產品的接受
產品送達交付地點並經指定人士簽收,或在無指定人士的情況下,供方可同意需方憑企業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權章收貨,產品的交付已告結束,即視為已獲需方接受。
六、 責任
1、供方出具的銷售印刷品、報價單、價格表、訂單確認書、發票或其它檔案和資料的打螢⑹樾椿蚱淥的錯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對此類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
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給與賠償。
七、 管轄法律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與本條款有關的爭議應儘可能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無法經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八、 一般規定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銷售合同的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經簽字或加蓋法定授權章確認後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