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暴雨造成車輛發動機損壞的保險責任如何承擔
夏季暴雨來臨,易發大水,有車主車停車庫被淹的,也有停路邊被大水淹沒的,最近上海一中院就裁定了一起因暴雨造成車輛發動機損壞的保險責任案。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呢?跟著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上海一中院裁定成雅安訴平安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因暴雨造成道路積水而導致正常行駛的車輛發動機損壞,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車輛損失進行理賠。
案情
2013年4月22日,原告成雅安為自有的小轎車向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3年5月17日零時起至2014年5月16日24時止。2013年9月13日16時50分許,原告駕駛車輛經路口時,因天降大暴雨,發動機進水熄火,原告即向被告報案。次日上午,車輛被拖至維修公司進行修理,被告派員進行拍照、定損,但雙方對保險理賠問題產生分歧。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牽引和修理花費28807元,並承擔訴訟費。
裁判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中既約定對暴雨所致的車損應當理賠,又約定對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負賠償責任,這兩種約定顯然相互矛盾,在此情況下,應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本案中的車輛是因行駛中遭遇暴雨致路面積水的情況下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的,被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人民幣28807元。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業已生效。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上海一中院經審查後裁定:駁回平安保險公司的再審申請。
評析
本文試從保險條款的性質、保險標的內容、舉證證明責任等方面對暴雨天氣下車輛發動機進水產生的損失賠償問題展開評析。
1.“責任免除”條款內容需經提示說明後產生效力
保險人和投保人通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從而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所負責任的事由是以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危險範圍為準。“因暴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責任條款和“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責任免除條款,系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和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分別進行約定。保險法上的責任免除是指保險人在制定保險條款時,將特定事件從保險責任中剔除,對這些特定情形導致的被保險車輛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責任免除條款約定的內容是對保險責任條款約定內容的`除外與排除。對於免除責任的條款,根據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險人必須對投保人盡到說明義務,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該條款才產生效力。
2.發動機系車輛損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
機動車輛的保險包括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這些險種的設定體現了對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的不可預測性事故的風險防範和分擔。當投保人對車輛損失進行投保時,該險種所涵蓋的保險標的,並未排除車輛發動機的損失。從保險合同對價看,通常保險單載明的新車購置價與車輛損失險的金額相一致,投保人就車輛整體風險支付全額保費,保險人應按照所收保費對價依約賠付車輛損失。而發動機是車輛不可分割的、關鍵的部件,在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於發動機損失沒有除外約定的情形下,機動車輛的發動機應當屬於車輛損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
3.保險人應對保險車輛的發動機損壞原因承擔舉證責任
保險公司援引“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免除條款,否認投保人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時,保險公司需對妨礙該權利的法律要件進行舉證。因此,保險人應當對發動機進水損壞的原因事實予以舉證。如果車輛在天氣晴好的情況下,駕駛人員故意往溝渠、水塘、河流或積水深處強行涉水行駛或操作不當造成發動機進水損壞,則屬於免除保險人對發動機損壞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而當保險人無法證明車輛系人為故意涉水駕駛致發動機損壞時,對於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包括髮動機損失在內,仍屬於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範疇。畢竟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遭遇暴雨天氣時,無法避開路面積水,投保人或車輛駕駛人員也難以採取立即停止行駛的措施。
具體到本案,平安保險公司主張適用不應對發動機損壞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條款,但其在事故發生後,既未舉證證明發動機損壞是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也未對事故的原因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鑑定,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保險公司應對暴雨造成道路積水而導致正常行駛的車輛發動機損壞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