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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要用正確的方法

辭職要用正確的方法

筆者遇到過一位諮詢者小A,開門見山地詢問: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單位開除我?

這是一位工作已經3年的中專畢業生,畢業後他與一家國有大型總公司簽訂了為期6年的引進人才協議書然後又與總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的用人單位雖然是總公司,但工作的安排卻是總公司下屬的分公司。協議規定在協議期間,勞動者要解除合同每年必須賠償4千元。小A對我說,自己工作了3年,總共得到的收入不過3萬多元,省吃儉用不過節餘了1萬多元,如果要賠償,不是3年白做了嗎?小A接下去說,有朋友教我,如果我有意不上班,單位就可能開除我;如果我被開除了,那就不用賠償了。

聽了這番話,我不僅感到那個自作聰明朋友的可笑,也為小一個堂堂的中專畢業生如此幼稚和缺乏法律意識而感到悲哀。於是不得不耐心地向他做了解釋。

首先,職工沒有得到批准而不上班是一種曠工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職工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30天,單位可以給予其除名處理。除名與開除不同的是它不是一種處分,而是一種處理方法。

其次,無論是除名、開除或其他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被解除合同的情況產生,單位除了有權解除合同外,仍有追究被處分(處理)人違反合同的責任。比如小A即使是採取有意曠工而被除名,公司仍可以追究他因違反規定而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因此,其結果可能是人被除了名,錢還必須掏。

再次,用人單位在看重應聘人員學歷、技能、水平的'同時,也十分注重他的道德品質,一個為了目的不擇手段的人,用人單位肯定要躲避三舍。自己給臉上摸了黑,別人能給你擦清楚嗎?你很可能要做一輩子黑臉

聽了我的解釋,他嘆了口氣,在慶幸還沒有做傻事的同時,又為那萬把元的賠償金擔憂起來。不過他表示與自己一輩子前途相比,這萬把元的賠償金又能算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