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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原則之親自履行原則 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履行原則之親自履行原則 案例分析

劉某系某染織廠固定工,1995年5月染織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劉某與染織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染織行業不景氣,企業效益欠佳,劉某便在外搞起來第二職業,從此,劉某的勞動紀律觀念開始淡薄,經常是在廠裡轉一圈就走,有時甚至根本不來,廠領導考慮到工人的收入較低。廠裡的事又不多,對此現象,未多加管理。2004年下半年,企業效益開始好轉,成產逐步轉入正常。2004年10月,企業發出通知,強調勞動紀律,要求所有的職工必須克服以往的懶散狀態,按時回廠上班。通知發出後,大多數職工按時回廠上班,劉某因自己開的餐館效益不錯,一直未回廠上班,輪到自己當班即請人代替其上班,期間劉某的車間主任多次打電話通知劉某上班,並告知:“如不上班,廠裡將予以除名。”劉某每次都口頭答覆同意上班,但總不回廠,車間不少職工對此議論紛紛。2004年12月,企業以劉某長期曠工為由對劉某作出除名決定,並下發除名通知書。

收到除名決定後,劉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經調查,認為:劉某在企業多次下達通知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上班達2個多月之久,劉某的行為屬於曠工,企業據此作出的除名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而,仲裁委作出裁決維持染織廠對劉某除名的決定。

v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劉某請人代為履行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劉某是否構成曠工?在實踐中,請人代為履行勞動合同本來就很少見,請人代為履行勞動合同產生勞動爭議就更少見,本案具有相當的典型性。

親自履行原則是勞動合同履行的.一個重要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勞動者必須親自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而不能由勞動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因為勞動合同具有人身屬性,用人單位是基於對勞動者的能力的認可和信任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本案中,劉某系該染織廠的一名員工,應該親自履行勞動合同。劉某請人代替自己上班,者本來就是違法行為。

曠工是指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單位上班,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很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在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因此,劉某連續超過兩個多月沒有上班,當然屬於曠工行為。雖然他請人代為上班,但是勞動合同要求親自履行,他人並不能代替自己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企業按照《企業職工獎罰條例》的規定對劉某除名並無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