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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效力問題解析

房屋租賃合同效力問題解析

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房屋租賃合同效力問題,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一、影響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因素

總的來說,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原因在於標的物缺陷,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一)土地批准手續

實踐觀點:出租未取得用地批准而建設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原理解釋:"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立法的重要目的,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是關於土地建設用途的檔案,是建築合法化的前置性條件。《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規定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法解釋二》中效力性的強制規定。

規範指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二)規劃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實踐觀點: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的用地屬於非法用地,該地上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租賃合同無效,且無效力補正空間。

原理解釋:該許可是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鄉規劃部門確認建設專案位置和範圍等整體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為保障建築產品質量、房產交易平衡等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城鄉規劃法》對工程建設前置性條件作出的明確規定系效力性強制規定。

規範指引:《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實踐觀點: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專案屬於違法建築,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原理解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規劃部門核發的、確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區別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該類許可系對建設專案的具體方案進行審查,如控制建築高度、密度等,這類規定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協調城鄉空間佈局,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一種規制土地利用的事前機制。

規範指引:《城鄉規劃法》第40條、第41條、第4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3.臨時建築批准

實踐觀點: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原理解釋:臨時建築具有一定延續性,影響交通、市容、安全,需要以建設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標準進行審查,為其設定合理的存續期,既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也對其他人形成合理的心理預期。

規範指引:《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案例指引:濟南市蔬菜公司經營部等訴張衍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案件([2014]濟民再字第130號民事判決書)

(三)施工許可

實踐觀點:出租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房屋,租賃合同原則上無效。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即使未取得這類許可也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原理解釋:房屋質量關係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即社會公共利益,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意味著施工單位不符合施工條件,直接影響後期工程質量。因此,《建築法》對建設施工許可的規定屬於法律的效力性強制規定。規定這類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及其後果,往往成為倒逼企業辦理建設施工許可手續的方式。

規範指引:《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四)驗收

實踐觀點: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包括消防、環境、衛生等質量驗收,單項工程驗收或工程區域性驗收不是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標準。工程未經整體驗收合格,房屋租賃合同依法認定無效。

原理解釋:

1.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圍繞國家法律、法規中關於工程建設標準等規定,在完成工程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基礎上,參與建設的單位共同抽樣查驗工程質量,以一定標準確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於讓渡合同的使用價值以獲取利益,而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無法交付使用,直接影響租賃房屋合同的效力。《建築法》對竣工驗收的強制性規定反映了人身利益高於財產利益的價值取向。

規範指引:《建築法》第六十一條、《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九條、《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案例指引: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雲南志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2.消防驗收

實踐觀點:以法律明確規定為界限,要求必須經過消防驗收合格才投入使用的房屋,未經該程式則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除了雙方約定消防驗收為合同生效條件外,對於法律未規定須經消防驗收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

原理解釋:消防驗收是指消防部門對企事業單位竣工時進行消防檢測的合格調查,並出具電氣防火等合格證明檔案。房屋是否經消防驗收關係到不特定人的安全,這類規定也屬於法律的強制規定。

規範指引:《消防法》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消防驗收合格而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的函覆》(2003)民一他字第11號(2013年廢止)。

二、非影響效力性因素之澄清

租賃合同中房屋無法使用等情形只是影響合同履行的因素,往往和合同的效力影響因素混同,但無效和履行不能的效果並不等同,因此有必要澄清。

(一)登記備案

實踐觀點:除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當事人約定的租賃合同生效條件外,登記備案手續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沒有影響。

原理解釋:房屋登記備案制度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租賃合同內容及行為變動情況作為備案,實質是事後確認,目的係為規範房屋租賃市場和確保國家稅收,這類規定屬於管理性規範,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效力。

規範指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二)租賃房屋有權屬爭議等無法使用情形

實踐觀點:對於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查封、房屋權屬有爭議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一般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效力,只是前述情形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時,承租人有解除權。

原理解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查封、房屋權屬有爭議"等幾類房屋不得出讓,限制的是房屋買賣,原因在於房屋的權屬瑕疵直接影響買賣合同目的的實現,為預先保護相對人的信賴,以合同無效作為懲罰。但前述情形一般不影響房屋使用,無效反而令承租人的目的落空,將解除權賦予承租人顯然更符合實際。

規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三、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

當前,對合同效力的態度是儘量讓合同有效,鼓勵交易。即使合同中存在無效條款,只要該條款並非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即使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具有較高的獨立性,與其他條款能相互區分,則該條款無效不會導致合同全部無效。

實踐觀點:在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方面,法律規定了以下幾類部分無效:一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有"免除條款提供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或者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禁止情形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二是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未超過部分有效;三是房屋租賃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四是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中,超過轉租期限部分無效。當然,如果這些條款與其他條款聯絡極度緊密,部分無效也會導致合同全部無效。

規範指引:《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

四、合同效力的補正

合同效力補正是指對於無效合同,當事人透過事後補正或實際履行使合同有效,這是出於儘量促進交易、穩定市場秩序的考量,一般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準。

(一)建設工程許可

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規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二)臨時建築

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規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