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解除勞動合同更有利
我一個朋友小王,國家重點大學,統計專業本科生,工程師職稱,1999年畢業和北京一家國有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從事計劃統計工作,公司2002年底進行股份制改革,從新簽定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03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小王在合同補充條款上約定:公司必須提供與統計相關的工作崗位。在2003年3月份的時候,公司撤消下屬分公司,所有的管理人員都沒有崗位,公司又成立了一個統計調研室,小王和其他人一起競聘這個職位,但由於小王和公司以為主要領導的關係不是很好,所以最後沒有競聘到此職位,而此職位被公司一位副總的夫人,一位技校生得到。在這之後,小王很不服氣,小王找到了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理論。公司又開會討論小王的工作問題,最後決定安排小王到很偏僻的一個專案上去做統計,並且口頭通知並徵詢小王的`意見,小王沒有同意,於是從2003年3月開始,一直在待崗。每月工資326元(最低生活費)。2003年9月份,小王在家待崗期間,被另外一家看中,被邀請去做統計部主任,工作至今,2004年1月以前公司知道了小王在外面工作,於是找到小王,協商給他安排工作,小王沒有同意,以前公司說:“要麼小王和公司簽定外出務工協議,每月向以前公司交納500元管理費及代繳保險費,保留檔案關係,要麼就回來上班,要麼公司不給發放任何福利費”。小王想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於是和我商量,怎麼解除更合理,他提出了自己的幾點意見:
1、公司補發從2003年3月到解除合同之日的按照公司工程師崗位的最低套檔工資,大約每月1500左右;
2、給予5個月的經濟補償,按照企業上年的月平均工資。
3、補上5年的醫療保險(以前沒上,只是按照上年平均工資的3%發門診費)。
4、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待定)。
請各位幫忙參考一下:
1、他的要求是否合理,有依據?
2、能否得到更多的補償?
3、用什麼解決途徑更合理合法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