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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瞭解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雖然我國法律中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透過電子資訊網路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透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路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透過資料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

首先是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也是合同。那麼對於合同的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由於網際網路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採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於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同時還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採用“指定特定系統”。所以商務部在《電子合同線上訂立流程規範》強調指出,透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其次是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除了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有法律規定以外,訂立電子合同的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也有明確和嚴格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規定是:“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如工信部在“可靠電子簽名及資料電文試點專案”中採用的MMEC電子合同技術就是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最後是電子合同取證與鑑定的法律效力,我們為什麼需要有效的電子合同呢?這是因為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3] 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資料”。但普通資料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鑑定等......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採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鑑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