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怎麼規定實習生的保障利益的?
今天上網查詢了一下勞動法.第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那麼請問像我們高等技校的.實習一年半,勞動法有沒有負有保障實習生的權益呢?投訴信一般怎麼寫..本人一直處在沒資訊這一面.在那家實習的公司裡吃了 很多虧,離職前想找公司負責人討個說活.有一個經理是這樣說的,出來社會就是這樣的'啦..早遇到好過遲遇到..換作是你們,你們會怎麼處理..投訴信應該怎麼弄才會有效..光靠我們這一邊說是沒有證據的..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