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書範文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定 義
本合同對下述名詞均賦予定義:
一、“約定產品”指 生產的 等系列產品。
二、“技術資料”指對“約定產品”的樣本和產品技術說明書。
三、“技術服務”指對“約定產品”的技術諮詢。人員培訓和技術諮詢均為無償服務。
四、“質量問題”指“約定產品”因生產材料或加工工藝而導致的產品效能引數指標與標定的不符的問題。
五、“代理銷售”指甲方委託乙方對“約定產品”所進行的營銷活動。
六、“售後服務”指對約定產品銷售以後的跟蹤服務。
七、“銷售網路”指銷售“約定產品”所發生的代理商、經銷商。
第二條 委 託
一、甲方委託乙方為約定產品的 地區代理商。
二、本協議代理期間,甲方按照代理價格向乙方提供約定產品,乙方每一銷售年度應實現銷售約定產品不少於 塊。
三、乙方銷售價格與代理價格之差作為代理費。
四、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交付 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此款在乙方代理期間完成銷售約定產品的數量後,自動轉為貨款;若乙方在本年度未完成約定數量的銷售,此款將不予退還。
第三條 雙方的義務、權利、交易和付款條款
一、義務
1、甲方
(1)為代理商提供質量可靠、資質齊全的約定產品和技術資料。
(2)為代理商提供一定數量的產品樣品(費用由乙方負責)。
(3)協助代理商開闢市場,以及建立長期的競爭優勢。
(4)根據接到的代理商銷售合同合理安排生產,保證及時供貨。
(5)及時向乙方提供乙方所經營其他產品的市場資訊。
(6)負責為乙方進行售後服務培訓,並幫助乙方建立起技術性售後服務體系。
2、乙方
(1)正確介紹甲方公司、產品,以建立有規模的長期的競爭優勢。
(2)要與甲方交流所有的市場活動並參加甲方提供的技術培訓。
(3)建立售後服務的網路體系。
(4)在合同期內,不得經營其他同類產品。
(5)有權堅持約定好的交易代理方式。
二、權利
1、甲方
(1)有權要求乙方全力向其客戶推廣甲方的產品。
(2)指定乙方在代理年度內完成規定的銷售任務。違規或未達到銷售任務。甲方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
(3)有權對乙方進行約定的業務考核、技術培訓。
(4)有權要求乙方在所轄代理區建立專業售後服務點。
2、乙方
(1)對約定代理產品有自主經營權。
(2)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約定產品的技術資料及技術服務。
(3)對有質量問題的約定產品,乙方有權維護、更換。
(4)乙方為地區代理商,當地所發生一切相關業務均由乙方代表甲方辦理。
三、銷售政策
此協議書原則上用於直接銷售合同。在合同地區視同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代理已得到授權,直接銷售甲方產品給客戶。若客戶對銷售的專案有特殊要求,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價格、交貨日期和一些相關事項以前,乙方與客戶簽署合同的責任自行承擔。
1、一般原則
(1)甲方按照約定給予乙方代理價。
(2)乙方對客戶簽訂合同,並負責對客戶售後服務。保修期內,無償提供售後服務;保修期外,由乙方向客戶提供有償售後服務。
(3)所有訂貨規格型號等均由乙方以書面形式,郵件或傳真,送發給甲方。
2、付款及價格
(1)乙方在傳送訂單時支付總貨款的30%,餘款在乙方提貨時一次性結清。
(2)代理價格按照本協議的附件《產品代理價格表》執行。
3、產品定單:在乙方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3天內,將訂單加蓋公章後傳真給甲方,以便與甲方及時供貨。
4、售後服務:甲方對乙方應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後技術服務培訓及保障。
5、甲方應以正式的書面郵件或傳真方式表示對乙方訂貨給予確認,同時告知供貨時間,一般情況下所訂產品的供貨期30個工作日。
6、代理協議簽訂前,甲方對已簽訂合同但未完成的專案將繼續由甲方負責。甲方將在簽訂協議前將此部分專案告知乙方。
7、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在約定地區外進行銷售。
四、如果約定地區客戶和甲方直接聯絡,甲方應通知乙方,並把使用者交由乙方管理。
五、乙方在銷售約定產品時,實行報備制度。即某專案不在乙方代理區域,乙方因有特殊人際關係,就約定產品與使用者進行業務合同,乙方需到甲方處備案。
六、發貨:甲方負責將貨物運抵乙方在 地區的指定地點,甲方不對因不可抗拒力產生延長或不能發貨承擔責任,任何對甲方發貨缺損的索賠要求都必須在乙方收到貨物後的七天內提出。
七、報告
乙方應該履行下列報告義務:
1、按季度以文字形式向甲方通告甲方產品的市場發展情況。
2、報送所有對甲方產品的投訴、可獲得的證據及其它情況,當乙方和任何顧客,對乙方銷售的產品的效能質量產生爭議時,乙方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不能採取任何訴訟或和解行為。
3、乙方可自行印刷宣傳資料,甲方提供設計、文字、圖片等素材資料,並協助乙方製作完成。
4、甲方負責定期召開代理商會議,溝通訊息,交流經驗。
八、乙方不能經營與約定產品相競爭的其它家產品。
九、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能以甲方名義從事法律行為。
十、價格政策及管理
1、乙方參加投標或行業競爭專案時,甲方從產品推廣、樹立品牌等因素綜合考慮,決定以低於代理價格實現銷售的,低於代理價格的銷售價格必須由甲方確定。
2、甲方應提供價格有市場競爭力的約定產品。甲方在調整產品價格時,應提前一週通知乙方。
3、若乙方有違反本協議規定的行為,甲方將視乙方違規情況,分別對乙方進行警告,停止供貨和取消代理資格的處罰,並予以承擔違約金10000~50OOO元人民幣。
十一、市場宣傳政策及支援
1、乙方在進行約定產品的宣傳時,所有企業名稱要與營業執照以及甲方註冊名稱相一致,使用授權名稱要與甲方授權名稱相一致,並明確表明與甲方的關係,不得誤導使用者。
2、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對乙方銷售人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乙方在銷售時,應向用戶正確介紹甲方產品的效能。
3、如需參加與推廣約定產品有關的行業會議及展會,應提前通知甲方,如果甲乙雙方共同參加活動,費用由雙方議定後進行。
第四條 期限和終止
一、本合同期定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以透過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的形式,在下列情形下終止本協議:
1、乙方沒有遵守或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條件,嚴重違反了任何雙方的購銷合同。
2、乙方停止或提出將要停止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業務。
3、甲方認為會有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的發生,而乙方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釋。
4、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後連續 個月內無任何銷售業績。
5、甲乙雙方的“停止”決定,均須提前 個月向對方以文字形式送達。
三、在終止協議的通知有效的期限內,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約定產品。使乙方能夠完成已有的訂貨,能夠滿足協議有效期內已形成的.買賣交易對產品的需要。
四、在要求終止的通知送達後,而協議仍為終止前的期間,對乙方的委託不再有效,甲方可以把乙方交給其他代理商來管理。
五、終止的效力。
協議的終止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1、所有乙方欠甲方的資金,均立即到期和必須償還。否則加收滯納金為雙方代理總額10%。
2、乙方必須取消和不再繼續使用任何能使公眾認為乙方仍是甲方產品代理商的標誌、廣告和其他材料等。
3、收回所有甲方授予乙方的權利。
依據法律和協議,雙方對對方的違約行為均享受有賠償的請求權(包括利益及信譽損失)。
第五條 不許可轉讓和工業產權
本協議賦予乙方的權利、利益、責任,沒有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其轉讓或做其他處置。所有與約定產品的專利、商標、版權和設計,或者他們中的任何一項和甲方提供的有關的文字說明都是甲方財產,無論在協議期間還是終止以後,乙方都不能對上述甲方權利、財產,要求以乙方名義註冊登記,也不能以與甲方上述權利、財產相通、類似、模仿的專利、商標、版權和設計要求註冊。
第六條 通知
一、任何必須的通知都應用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
二、任何郵件通知書投遞五天以後,即視為已送達;任何傳真、電子郵件通知一旦發生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七條 司法解釋和棄權
一、本協議根據法律解釋,在所有方面受其約束。
二、法院對由於此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享有司法管轄權。
三、甲方和乙方都不對其協議宣告棄權。
第八條 合同的完整性及修改
一、本協議將代替與乙方有關的,甲乙雙方以前簽訂的有關約定的協議和安排,以前協議和安排在本協議生效之時終止。
二、本協議代表當事人雙方完整的合同關係,沒有雙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修改均不產生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的條款根據使用法律規定無效時,無效條款將被修改,其餘條款仍然有效。如果需要,也必須儘可能地依據合同的精神修改無效條款。
第九條 其它約定事項
一、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二、雙方在執行本協議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先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以向威海市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本協議附件:
1、《產品代理價格表》一份。
2、《建議銷售價格表》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