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法律碩士衝刺備考訴訟時效及案例
考研中複習的資料比較瑣碎,家在記憶的時候一定要強化記憶,這樣才能更好的把知識點記住。所以為了大家的學習便利,考研給大家準備了研法律碩士訴訟時效及案例。
訴訟時效案例的型別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面的案例。包括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中止、中斷和延長等方面的問題;另一種是有關特殊訴訟時效方面的案例。
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於1990年7月10日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甲向乙供應一套裝置並負責送貨、安裝,貨款總額300萬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將 裝置運抵乙方,裝置安裝後,除錯運轉正常。乙公司即付貨款280萬元,雙方同意剩餘20萬元待裝置運轉3個月後如果沒有質量問題時再行支付。3個月後,乙 未向甲提出質量問題,甲去函要求乙支付餘款20萬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裝置有無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再等3個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遲到1991年2 月10日前結清全部貨款及遲延利息。乙未答覆。此後3年內,雙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時發現乙公司尚欠其20萬元裝置款,遂派 人到乙公司追討,經雙方協商,於1994年5月30日達成書面協議,乙公司同意於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貨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 款。
甲公司遂起訴於法院。問:
①甲乙於1990年7月10日所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應截止於何時?
②設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發現裝置有質量問題,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麼?
③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訴訟時效已過,乙公司有權拒付餘款20萬元,這種意見是否對?為什麼?
④如何看待甲乙雙方於1994年5月30日達成的協議?
分析方法:對於普通訴訟時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確定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時間,一般從 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 開始計算;第二步要 看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如果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超過2年不行使權利的,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如果發生了可以中止、中斷或 延長的法定事由的,則應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應當注意的是,訴訟時效為1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也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有關規定。上述案例中,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付清餘款截止時間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為2年,截止時間應為1993年1月10 日。本案的訴訟時效在甲提起訴訟時已經超過,但是,作為權利人甲,喪失的僅僅是程度上的訴權,實體上的權利並不因此消滅,甲仍然有權要求乙清償債權,乙也 有義務清償。雙方在訴訟時效之外的時間內達成還款協議,應視為是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已經進入10月份了,距離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了。正處於考研複習的關鍵時刻,考生們保持良 好的心態,全身心的投入到考研複習中去。